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О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辰○○女五右列被告因選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二六、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戊○○為台北縣中和市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庚○○(另行偵辦)之妹,二人搭檔聯合競選民國九十一年度台北縣中和市漳和區福真里里長及市民代表(嗣均已辦理參選登記),竟意欲順利當選,而基於共同概括之犯意,先由有共同犯意之庚○○妻子○○(另行偵辦),於九十年三月、四月間,向不知情之業者 張富珠 購入「康豪土鍋」數千組後,於九十一年三、四月間,以庚○○、戊○○致贈母親節禮物為名(多附有戊○○或庚○○之競選名片),由戊○○夥同有共同犯意之樁腳即卯○○(另提起公訴)、午○、乙○○○、辛○○、辰○○、丑○○等人陪同或各自發送等方式,連續在中和市中正里、平河里、福真里內,將上開土鍋,贈送予上開區域內具有選舉權之丙○○、己○○、寅○○、癸○○、巳○○、甲○○、 浦豔藍張淑娟章素鴒何榮貴陳麗泉林文勝黃寶蓮袁美玉 等居民(自浦豔藍以下八人另提起公訴)收受,約計數百人,並額外贈送電視一台予巳○○,藉此請求 上開人 等支持戊○○、庚○○競選,而經上開居民首肯或默許後,要求伊等於投票時分別圈選戊○○、庚○○等;復由戊○○贈送辰○○土鍋三具、電視一台,贈送乙○○○土鍋一具、電視一台,贈送午○土鍋一具、丑○○土鍋二具及辛○○土鍋二具等物,除經各該樁腳同意而請求伊等於投票時支持外,另作為陪同或代行致贈賄賂禮品之代價;又戊○○與壬○○各基於預備行求賄賂之犯意,於九十一年四月間,由戊○○載送土鍋十八具(一箱)至中和市○○路○○○巷○號十六樓之二壬○○住處,交予壬○○之女友即不知情之 費文麗 收受。嗣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五月三日分別搜索上開候選人競選總部、住居所、各該樁腳住居所等處,查獲土鍋五十二具(其中壬○○十八具、甲○○一具、丑○○二具、辛○○十八具、巳○○一具、辰○○三具、午○一具、丙○○一具、己○○二具、寅○○一具及癸○○四具)、電視二台(辰○○、巳○○各一台)、文宣品一張(午○處之庚○○競選名片一張)等物,並協同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通知各該候選人、樁腳、居民等訊問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辰○○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對於有選舉權人交付賄賂罪及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有選舉權人收受賄賂罪嫌云云。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辰○○被訴與戊○○等人基於共同犯意,以陪同或自行分送之方式連續在中和市仁和里內,將土鍋贈送該區內具有選舉權之 陳阿粉陳秋美 、林盧敏
子、 張碧霞牛玉妹吳俊餘徐劉幸枝干麗容 等居民收受,約計四、五百人,並懇請上開人等支持競選,而於投票時分別圈選競選九十一年度中和市仁和里里長之 林行吉 、中和市民代表之庚○○二人;復由戊○○贈送電視機一台予辰○○,林行吉、辰○○等則分別贈送土鍋各一具予 林容嬌鄭陳麗玉 等,除請求伊等投票支持外,另作為陪同或代行致贈賄賂禮品之代價,而涉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對於有選舉權人交付賄賂罪及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有選舉權人收受賄賂罪之事實,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以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二六及四一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有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八八號刑事案卷所附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地檢署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丁○森明九一選偵字第二六及四十一號函及起訴書在卷可稽。公訴人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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