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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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永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永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永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吳永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最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0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000812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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