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80號原告 陳東溢 被告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代表人 林延文 上列原告因有關使用牌照稅事件,對於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一0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桃稅法字第0000000000號所為之處分書,提起訴願,經桃園市政府以訴願決定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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