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2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2262號

原告 林碧蓮

訴訟代理人 陳贊文

被告 林妙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起訴時被告住所位於「臺中市西屯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石曉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