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原小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原小字第19號

原告 王朝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垂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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