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建簡字第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興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清洽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6,9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