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003號
原   告  丁莉莉
被   告  卓卿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號6樓之14,
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可佐,且依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
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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