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撤緩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撤緩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煜嵐(原名賴錦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102年度執聲字第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煜嵐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煜嵐因犯詐欺罪,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5日以101年度審簡字第4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並於101年3月5日確定在案。受刑人受緩刑宣告之寬典,原應於緩刑期間內,依該判決附表所示之方式及內容給付被害人 陳朱淑訪 賠償金,詎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不確實履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事項(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
57條),足認已動搖原判決認定受刑人有悔悟之心而予緩刑宣告之基礎且無從認原緩刑之宣告得收其預期效果。綜上,本件受刑人顯非偶蹈法網或對其前所犯有所悔悟,自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前述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分別定有明文。而緩刑宣告是否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要件外,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亦即所謂「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審認標準,應由法院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賴煜嵐自承其住所在本院轄區,是本院有管轄權,先予敘明。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101年3月5日以101年度審簡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
1日,並定應執行刑年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
1日,緩刑3年,並應依上開判決附表所示方式向被害人陳朱淑訪支付25萬4,000元之賠償金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查。嗣被害人陳朱淑訪於
102年5月24日以陳報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明,受刑人並無如期給付賠償金,前後總計僅給付2萬8,000元等情,於本院調查庭時,被害人並當庭交付其存摺資料,顯示受刑人僅分別於101年3月22日轉帳5,000元、同年4月23日轉帳9,000元、同年4月23日轉帳7,000元、同年8月16日轉帳6,000元、102年3月25日轉帳1,000元至被害人帳戶內,總計僅給付2萬8,000元等情,有陳報狀及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在卷為憑。本院復當庭詢問受刑人之意見,詎受刑人竟供稱:伊沒有騙被害人的錢,係向被害人「借錢」云云,顯與前開確定判決中被告自白及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不符,且受刑人自承:伊現在每月收入約2萬4,000元至2萬5,000元等語,足認受刑人並非無還款能力,應係獲得本院緩刑寬典後,復狡賴並無詐欺犯行而拒不賠償。爰審酌受刑人雖受緩刑之宣告,惟未履行其應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數額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負擔,而上開財產上損害賠償係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並為法院宣告緩刑之重要審酌依據,受刑人猶不知悛悔,於受緩刑宣告後,未確實履行賠償條件,亦未表達自己悔悟之意,更猶於本院調查時,翻供並否認犯罪,影響被害人權益甚鉅,足認受刑人受有緩刑宣告之利益後,並無悔改之心且漠視法令,堪認原緩刑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本院101年度審簡字第46號判決附表┌──┬────┬─────────┬─────┬─────┐│編號│支付對象│支付日期│應支付金額│合計│││││(新臺幣)│(新臺幣)│├──┼────┼─────────┼─────┼─────┤│一│陳朱淑訪│自101年3月21日起│10,000元│250,000元││││至103年3月21日止││││││,按月於每月21日│││││├─────────┼─────┼─────┤│││於103年4月21日│4,000元│4,000元│├──┼────┴─────────┴─────┼─────┤│總計││25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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