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9號原告春池營造有限公司
3法定代理人丙○○
3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被告國防部空軍499戰術戰鬥機聯隊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乙○○
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十日前提出本件請求金額除主張依行政院公共公程委員會之協商會議紀錄外,係依93年5月3日行政院頒布之「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特價調整處理原則」之計算方式、計算憑證等相關證據方法,並於同時將繕本逕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