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5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孝明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206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孝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孝明自民國97年8月3日起,受僱於中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央管理公司),並派駐在高雄市鼓山區之遠見萊茵大樓擔任管理員,負責門禁安全、代收社區管理費及保管零用金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王孝明明知代收之社區管理費應交由中央管理公司轉交給遠見萊茵大樓管理委員會,零用金則是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接續犯意,於98年3月至
6月間(詳如附表收取時間欄所示),利用業務之便,擅自將因業務關係而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社區管理費、零用金挪作己用而予侵占,共計新臺幣(下同)60969元。嗣經中央管理公司員工於98年7月間實施財務稽核時,始查覺上情。
二、證據名稱:被告王孝明之自白,證人 歐政諒 之證述,被告之人事資料影本1份、保全監控人員勞動契約書影本1份、獎懲標準影本
1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之業務侵占犯行,係基於同一決意而為之數個舉動,且時間相近、所侵害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要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爰審酌被告僅因一己之貪念,竟將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侵占入己,非但有虧職守,並嚴重損及他人權益,所為實不足取,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復參以其所侵占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其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經本院以100年度 司雄 附民移調字第298號調解成立,被告已給付中央管理公司60
969元,公司亦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及給予自新機會,有刑事陳報狀、上開調解筆錄在卷可參,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不附負擔之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98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收取時間(民國)│侵占金額(新臺幣)及月份│樓層│證據│├──┼────────┼─────────────┼───┼───────────┤│①│98年3月3日│8292元;98年3月至6月│D2-2F│⑴管理費收取明細影本1││││││紙(偵緝卷39頁)││││││⑵管理費登記表影本1紙││││││(偵緝卷45頁)│├──┼────────┼─────────────┼───┼───────────┤│②│98年4月7日│2881元;98年4月│B1-12F│⑴管理費收取明細影本1││││││紙(偵緝卷38頁)││││││⑵管理費登記表影本1紙││││││(偵緝卷42頁)│├──┼────────┼─────────────┼───┼───────────┤│③│98年4月8日│5813元;98年4月│A1-14F│⑴管理中心代收收據聯影││││││本1紙(偵卷26頁)││││││⑵管理費收取明細影本1││││││紙(偵緝卷38頁)││││││⑶管理費登記表影本1紙││││││(偵緝卷40頁)│├──┼────────┼─────────────┼───┼───────────┤│④│98年4月14日│3135元;98年4月│B2-7F│⑴管理中心代收收據聯影││││││本1紙(偵卷25頁)││││││⑵管理費收取明細影本1││││││紙(偵緝卷37頁)││││││⑶管理費登記表影本1紙││││││(偵緝卷43頁)│├──┼────────┼─────────────┼───┼───────────┤│⑤│98年4月20日│2273元;98年4月│D2-11F│⑴管理中心代收收據聯影││││││本1紙(偵卷26頁)││││││⑵管理費收取明細影本1││││││紙(偵緝卷37頁)││││││⑶管理費登記表影本1紙││││││(偵緝卷45頁)│├──┼────────┼─────────────┼───┼───────────┤│⑥│98年4月某日│2786元;98年4月│A2-3F│管理費登記表影本1紙││││││(偵緝卷41頁)│├──┼────────┼─────────────┼───┼───────────┤│⑦│98年5月16日│2971元;98年5月│A1-8F│⑴管理中心代收收據聯影││││││本1紙(偵卷25頁)││││││⑵管理費收取明細影本1││││││紙(偵緝卷36頁)││││││⑶管理費登記表影本1紙││││││(偵緝卷40頁)│├──┼────────┼─────────────┼───┼───────────┤│⑧│98年5月18日│2230元;98年5月│D1-7F│⑴管理中心代收收據聯影││││││本1紙(偵卷25頁)││││││⑵管理費收取明細影本1││││││紙(偵緝卷36頁)││││││⑶管理費登記表影本1紙││││││(偵緝卷44頁)│├──┼────────┼─────────────┼───┼───────────┤│⑨│98年5月19日│2230元;98年5月│D1-12F│⑴管理中心代收收據聯影││││││本1紙(偵卷24頁)││││││⑵管理費登記表影本1紙││││││(偵緝卷44頁)│├──┼────────┼─────────────┼───┼───────────┤│⑩│98年6月6日│2973元;98年6月│B2-2F│⑴管理中心代收收據聯影││││││本1紙(偵卷24頁)││││││⑵值勤日誌影本1紙(偵││││││緝卷52頁)││││││⑶管理費收取明細影本1││││││紙(偵緝卷35頁)││││││⑷管理費登記表影本1紙││││││(偵緝卷43頁)│├──┼────────┼─────────────┼───┼───────────┤│⑪│98年6月11日│5662元;98年5月、6月│B1-2F│⑴值勤日誌影本1紙(偵││││││緝卷57頁)││││││⑵管理費收取明細影本1││││││紙(偵卷37頁)││││││⑶管理費登記表影本1紙││││││(偵緝卷42頁)││││││⑷證人 楊健群 之證詞(偵││││││緝卷31頁)││├────────┼─────────────┤├───────────┤││98年6月11日│5762元;98年6月、7月│B1-14F│⑴管理中心代收收據聯影││││││本1紙(偵卷26頁)││││││⑵值勤日誌影本1紙(偵││││││緝卷57頁)││││││⑶管理費收取明細影本1││││││紙(偵卷37頁)││││││⑷管理費登記表影本1紙││││││(偵緝卷42頁)││││││⑸證人楊健群之證詞(偵││││││卷30頁)││├────────┼─────────────┤├───────────┤││98年6月11日│4460元;98年7月、8月│D1-10F│⑴管理中心代收收據聯影││││││本1紙(偵卷26頁)││││││⑵值勤日誌影本1紙(偵││││││緝卷57頁)││││││⑶管理費收取明細影本1││││││紙(偵卷37頁)││││││⑷管理費登記表影本1紙││││││(偵緝卷44頁)││││││⑸證人楊健群之證詞(偵││││││卷30頁)│├──┼────────┼─────────────┼───┼───────────┤│⑫│98年6月14日│2881元;98年6月│B1-8F│⑴管理中心代收收據聯影││││││本1紙(偵卷24頁)││││││⑵值勤日誌影本1紙(偵││││││緝卷60頁)││││││⑶管理費收取明細影本1││││││紙(偵卷37頁)││││││⑷管理費登記表影本1紙││││││(偵緝卷42頁)│├──┼────────┼─────────────┼───┼───────────┤│⑬│98年6月19日│2230元;98年6月│D1-12F│⑴管理中心代收收據聯影││││││本1紙(偵卷24頁)││││││⑵值勤日誌影本1紙(偵││││││緝卷65頁正、背面)││││││⑶管理費收取明細影本1││││││紙(偵卷37頁)││││││⑷管理費登記表影本1紙││││││(偵緝卷44頁)││││││⑸證人楊健群之證詞(偵││││││卷30頁)│├──┼────────┼─────────────┼───┼───────────┤│⑭│98年6月初某日│4390元;遠見萊茵大樓零用金││本院100年8月2日電話紀││││││錄1紙│├──┼────────┴─────────────┴───┴───────────┤│總計│現金609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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