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63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631號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   告  朱碧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零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柒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手續費最高
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信
用卡欠款帳務表影本等件為證,被告雖辯稱伊曾與原告合併前之
中國商業銀行談過,同意伊不用繳循環利息,伊現在無力還款云
云,惟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復未舉證以實其說,顯屬無據。又按
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是被告所為之上開辯解
,亦非可採。原告主張,應堪信實。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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