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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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原告 許金鈴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被告 陳月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1年12月10日筆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莊明達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