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宏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豪城 被告 陳冬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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