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58號原告 劉世屏 訴訟代理人 戴春芳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複代理人 溫菀婷 律師被告 吳秀櫻
吳麗芬 吳清標 吳双進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 律師被告 吳陳猜
吳麗華 吳麗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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