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8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魏凱勳具保人周秉良(原名周勝宇)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執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秉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周秉良因受刑人即被告甲○○妨害性自主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繳納現金保證以後,將被告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乃依法聲請裁定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由具保人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3萬元,繳納現金保證以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更一字第116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刑前施以治療至治癒為止,但期間不得逾3年,上訴後,為最高法院於民國99年4月15日以99年度台上字第226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受刑人已於同年5月1日出境,迄今未曾再為入境,並於100年4月25日為遷出除戶登記,行方所在不明,已經通緝在案,有本院93年2月16日刑保字第31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