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趙子穩選任辯護人詹閔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77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0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殺人罪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己○○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其餘上訴(即槍砲、恐嚇危害公眾部分、沒收部分)均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殺人部分)與上訴駁回(槍砲、恐嚇危害公眾部分)之宣告刑(主刑、從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己○○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未經許可,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初,在臺中市中區中華路附近停車場內,自友人 林子信 (已歿)處收受具殺傷力之MODELGUNJP-1959X19MM號型非制式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具殺傷力子彈7顆,基於持有手槍及子彈之犯意,而非法持有之。
二、己○○與 林俊廷 (庚○○的堂弟)長期跟隨庚○○從事賭場工作。三十年混跡黑社會,己○○沒有從黑社會工作裡賺得財富,反而因為嗜賭而欠下數百萬元賭債,長期精神壓力大,需要安眠藥入睡,轉而怪罪其老大庚○○,主觀認為其老大庚○○積欠自己大筆薪資及賭場紅利,從000年00月間起,屢屢向向老大庚○○索討薪資及紅利,庚○○置之不理,也不願意與己○○見面。己○○轉而遷怒林俊廷(庚○○的堂弟),想起林俊廷曾經指認己○○的哥哥 趙子方 販毒(趙子方經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82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又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80號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9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趙子方逃亡至今未入監服刑),對林俊廷新仇舊恨,乃計畫誘騙林俊廷並將之殺害,藉此報復其堂兄庚○○。己○○以還錢為由誘騙林俊廷出來,兩人相約於111年1月26日1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便利商店,見面後兩人於便利商店外座椅休息區喝咖啡抽菸聊天,己○○竟基於殺人之直接故意,於同日12時22分許,趁林俊廷看手機未注意之際,起身走到林俊廷身後,從右邊褲子口袋裡掏出上開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朝坐在椅子上林俊廷頭部近距離槍擊1發,林俊廷連人帶椅一併向右倒地。己○○為確定林俊廷不會活過來,再對倒在地上之林俊廷頭部補開一槍。林俊廷遭受2次槍擊致頭部有3處槍彈傷口,分別為右額部到左後頂枕部的貫穿性槍創,射擊方向為往左往後往下;以及左耳後方到右側大腦頂葉靠近皮質表面的盲管性槍創,上述槍彈傷造成顱骨缺損骨折、頭皮下出血、廣泛硬腦膜下腔和蜘蛛網膜下腔薄層出血、右側腦室出血和腦實質損傷出血,引起中樞神經性休克,經送國軍臺中總醫院急救,仍不治死亡。
三、己○○槍擊林俊廷後,旋即駕駛向不知情之友人 藍心威 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逃離現場,於111年1月26日12時43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庚○○投資之鑫運通租車行時,另基於恐嚇公眾之犯意,於上開自用小客車駕駛座,持槍自副駕駛座車窗外開槍射擊1發後離開,造成鑫運通租車行落地窗玻璃損壞(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現場並遺留撞擊變形之非制式金屬彈頭,以此方式恫嚇公眾。
四、嗣己○○聯絡 三立 電視台,示意要在臺中市中區臺灣大道與繼光街口接受媒體訪問,記者依約前往卻不見己○○,只好轉知警方,警方獲報前往臺中市中區臺灣大道與繼光街口,再依據記者提供之己○○手機號碼聯絡,得知己○○在東協廣場頂樓圍牆上揚言跳樓自殺。待優勢警力集合後,二名警官喬裝成媒體記者接近己○○,趁機將己○○拉下圍牆,當場逮捕,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4之槍彈、遺書、信封與字條、手機等物品,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犯案時所穿著之衣物及附表二編號5之子彈1顆。
五、案經林俊廷之胞弟乙○○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下稱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程序方面:(以下理由欄卷證出處之卷宗代碼,均詳參如附表一「卷宗代碼對照表」)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期日及審理期日,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403-408頁),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又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具有關聯性
,業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認均得為證據。
貳、槍砲罪與恐嚇公眾安全罪部分,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承認上述槍砲與開槍恐嚇之事實,並陳稱:車行是庚○○與小弟開的(112年6月9日準備程序)。庚○○案發後不久打電話,有通LINE電話吵架,導致我開車不到幾百公尺,情緒失控才去開槍(112年6月9日準備程序)。犯案後我也沒有逃亡,是開車去歸還車子。租車行是庚○○與小弟合開的,開槍是因為開車途中庚○○打電話來恐嚇,我情緒失控去車行開了一槍,開槍後我開車去繼光街中山路,沒有逃亡(112年10月25日審理筆錄)。
二、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對於持有非制式手槍、恐嚇公眾安全罪部分均坦承犯行(112年10月25日審理筆錄)。
三、被告己○○對於前揭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及子彈、恐嚇公眾安全罪等犯罪事實,迭於偵訊、一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73至176頁、第293至294頁、聲羈卷第17至23頁、原審卷一第27至36頁、373頁、原審卷二第57-58頁)。並有鑫運通租車行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105至113頁)、扣案槍枝、子彈照片、搜索照片(偵卷第115至128頁)、現場逮捕畫面、手槍照片(偵卷第135頁)、111年度彈保字第42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一第67頁)、111年度保管字第966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79、87、89頁)及上開槍枝、子彈扣案可資佐證。
四、上開手槍、子彈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為:「送鑑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送鑑子彈6顆(現場編號A-2),鑑定情形如下:
㈠2顆,研判均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㈡3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110016309號鑑定書(偵卷第第335至338頁、343至344頁)可佐,是被告持有非制式手槍及子彈確實具有殺傷力無訛。
五、依據上開證據,足認與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槍砲及恐嚇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殺人罪部分,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於本院訊問中承認於上揭時地對林俊廷開槍殺人之事實,但於本院答辯大意如下:
㈠庚○○從母姓,他與林俊廷是親堂兄弟,庚○○欠我超過千萬。9
9年初林俊廷指控我哥哥是毒品上手,林俊廷因此逃避戒治,我哥哥被判刑15年,林俊廷出賣兄弟,在公司抬不起頭因而離開公司,我哥哥因為收押離婚留下兩名子女由我照顧,隔年我太太也產子,2到3年後庚○○私下跟我聊天說,讓他堂弟林俊廷回來公司賺錢,庚○○公司是在臺灣大道一段000號0樓。我答應讓林俊廷回來公司,每天若見面不說話尷尬,我才放下心結與林俊廷聊天(112年6月9日準備程序)。我跟庚○○吵架是因為他積欠我薪水,30年來加上我哥哥的部分超過千萬元的薪水,他如果沒有欠我薪水,不必第一時間幫我聘請 周復興 律師,我哥哥趙子方比我早一年進去公司,當時我們都在庚○○的公司,他們有染上吸毒惡習,才一同出錢去買毒品吸食,我哥哥被判刑15年,林俊廷怕被戒治,指認我哥哥販毒(112年10月25日審理筆錄)。
㈡當天是我是精神疾病問題,我被精神疾病折磨(112年6月9日
準備程序)。地院不理會我有精神疾病,我認罪,但我在精神不佳狀況下,受了重大刺激,當天吃了藥不知道自己做什麼,考量我未生病之前的行為生活、還有精神鑑定報告,未生病之前我負責任義氣顧家,生病後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我當時精神不佳犯案,六月送草療精神鑑定,已經準時吃藥好幾個月了,醫生引用錯誤起訴書,說我駕車逃逸,說我未受精神疾病影響。其實我未駕車逃逸,開車是潛意識的行為,那些酒駕、毒駕的人開車意識是清楚的嗎,我只是要去還車,不是逃亡,醫生僅憑我能開車,認定我當下精神未受影響,為何不是犯罪當下就抽血評估,而是事發好幾個月後才引用不實的起訴書,對我極不公平(112年10月25日審理筆錄)。
㈢我有精神疾病,林俊廷又替庚○○催討債務,我欠庚○○賭債200
多萬,如果不是庚○○他欠我薪資,他也不可能讓我賭這個金額。我案發之前就與庚○○因為薪資問題吵的不可開交,林俊廷他當時說的話,讓我一下情緒失控,他知道他堂哥與他欠我人情跟錢,我不是向他借錢,而是林俊廷還錢不夠,林俊廷還欠我錢,他只匯款2萬元就說盡力了(112年6月9日準備程序)。庚○○是林俊廷的親堂哥,他們都欠我大筆錢,我還有請庚○○先拿錢補償他堂弟。我當天是請被害人林俊廷轉達信件,我沒有欠他們錢,是他們堂兄弟欠我錢,所以才會答應幫我轉達信件。我對公司及他們兄弟付出,林俊廷、庚○○都欠我錢,害我家庭破碎,我都放下選擇原諒,後期遭庚○○吵架、恐嚇才導致精神出問題(112年10月25日審理筆錄)。
㈣我是自首,我當時精神很亂,原本想要以死謝罪,三立也通
知警方,我開車要還給友人的時候,就有員警假裝記者打電話給我約見面,我與警員假扮的記者約在繼光街頂樓(112年6月9日準備程序)。在路人110報案之前,我已經請三立即代為報案,有 廖述儀 偵查佐假扮記者與我接洽,可見廖述儀的資料來自三立,路人報案時間是12:30,廖述儀在12:
30前知道我的姓名、電話,足證三立代為報案。我三點多聯絡媒體要投案,記者戊○○說在三立公司就有報警了(112年10月25日審理筆錄)。㈤我對家屬寫信表達愧疚補償之意,且求庚○○還錢補償被害人
家屬,也請老婆打電話,這些都有通聯,非完全無懺悔,我很對不起做出這樣無法原諒的事情,但請考量我是意識不清,我國小畢業但懂是非錯誤(112年10月25日審理筆錄)。
二、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㈠當天被告與林俊廷買咖啡到超商外面相談,過程中沒有任何
爭執,當天兩人見面單純處理被告與庚○○債務關係。犯罪事實被告於偵、審坦承犯行,對於開槍殺人坦承不諱配合偵辦,不存在誘騙死者到場殺害之事實(112年10月25日審理筆錄)。㈡被告對於殺人事實均坦承犯行,被告確實有罹患精神疾病,
陳述與常人不同,輔以鈞院勘驗被告與其妻子手機翻拍照片,訊息「我真的控制不住我的病情」,可證被告行兇當時是因為精神疾病造成,被告確實不折不扣精神疾病患者,也有健保就醫記錄可證,審理過程中被告陳述內容確實與一般常人精神狀況不符(112年10月25日審理筆錄)。㈢偵卷內的記者譯文並不是第一通電話,被告第一通打給三立
時是女生接電話,請向三立函詢該女子是誰及通話內容。12:30超商店員報警的時候,還無法確定行為人是誰,警方當時也不知道被告身分,如果被告請三立報警也先表明身分,依照實務見解符合自首的要件。被告及配偶有當面跟先到場的兩名警員對話,被告配偶有轉達被告要自首的意願。記者詢問被告為何不要接受審判,是因為如果服刑,器官無法捐贈給需要的人。原審依據記者甲○○錄音作為被告沒有自首的依據確實違誤。記者辛○○證述他是第一個與被告聯繫知悉犯罪過程及被告姓名的人,也是他向偵查機關申告本件被告犯嫌之人,據丙○○證稱在三立告知之前,並不清楚犯罪之人,確實符合自首未發覺之要件,雖記者辛○○稱根據他的記憶未受被告委託代為報警,此部分證述與經驗法則不符,記者常常搶獨家為工作的要點,縱使為了安全不方便與被告見面,新聞台時也會以手機撥打連線,本件記者直接與偵查機關聯繫,顯然是受被告委託申告本件犯罪事實,被告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要件。公訴人稱被告當時通報三立目的是播報新聞,但其的目的是昭告年輕人不要誤入歧途(112年6月9日準備程序、辯護狀見本院卷二第423頁)。㈣檢察官上訴求處死刑為無理由,這是與庚○○的多年糾紛,加
上被告精神疾病才導致犯行,是否被告需與社會永久隔離,尚有斟酌餘地(112年6月9日準備程序)。根據與記者錄音光碟可證,被告有陳述希望告誡年輕人不要像他一樣誤入歧途,願意器官捐贈,被告犯後確實有悔意,非無教誨的可能。被告罹患精神疾病數年以上,根據兩公約的要件,不得對精神疾病患者處以極刑,檢察官要求對被告處以極刑未洽,國家對於這樣的患者與犯案後應該給予治療,而非與世隔絕,被告犯後始終對於家屬感到抱歉並書寫道歉函承諾願意工作給補償金,並要求請託庚○○給家屬補償彌補他的犯錯,被告已有悔悟,公訴人請求處以極刑應予駁回(112年10月25日審理筆錄)。
三、動機部分:㈠本案審理期間,被告多次寫信給受命法官及合議庭,裡面內
容一半都是在罵庚○○,說庚○○積欠薪水導致被告要借錢過日子,如「被告精神疾病也是在庚○○公司長期積欠薪水,又要借錢過日子,壓力大想不開所造成」(本院卷一第229頁),「我們兄弟在公司從不計較,才會被積欠這麼多薪資..林俊廷出賣我哥也是庚○○叫我讓他回公司的..庚○○所做實屬惡劣,案發前吵架還說要叫小弟討這賭債,不還叫我試看看,案發的導火線就是庚○○,被欠錢還要被恐嚇...我認為被告的殺人動機與這筆金錢糾紛有關...事實就是催討這筆債務才導致我情緒崩潰」(本院卷一第307-309頁),「庚○○近三十年都在經營賭場,又本身好賭,近三十年在他身旁..積欠薪水及投資紅利之狀況,導致被告還要借錢養家,才會負債,近幾年又常不發薪水,被告才會胡思亂想,以致要看精神科...案發前又因薪資問題及他一些不可告人之事,吵得不可開交,導致情緒更差,行為失控,導火線也是庚○○...他還叫來試看看,一定叫後進小弟收賭債,更讓我想不開..我才回嗆,要就試看看」(本院卷一第431-433頁)。「後期庚○○跟我吵架,又叫我試看看,要叫小弟收他的賭債,那是我案發前一年前賭的」(本院卷一第511頁),「案發前又沒按時吃藥,也不住院,又跟庚○○吵架,又被恐嚇,只有他們欠我們兄弟,不管是錢和情」(本院卷一第537頁),被告一直說庚○○積欠被告及哥哥的薪水數千萬元。
㈡勘驗扣案手機,可證明被告與庚○○已經吵架2個月餘:
日期被告與庚○○( 駿華 )的LINE對話證據出處110年12月19日(18:48)被告說:老大一轉眼過了半年了這波疫情太嚴重我也不知道自己的身體還有意志力能不能撐過去這一波我常常在想二三十年的大哥小弟怎麼會被我搞成這種局面做也做了錯也錯了但是我心裡一直有一個聲音就是人活在世上不要有遺憾所以我想趁還有一口氣跟你說對不起沒什麼好丟臉的希望你大人不計小人過我們大哥小弟兩個人知道就好了因為見面也難了我也不知道能撐多久就算要走也沒什麼好遺憾老大對不起本院卷二第137、139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10年12月20日收回訊息本院卷二第139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10年12月24日(19:27)被告說:你不仁別怪我不義(22:46)被告說:另外一支手機傳了五個月不讀不回這一支就馬上回猜不透瘋子可以 吳筱筑 也可以換成我就變成惡劣你變了我生病了家醜不可外揚別再說我壞話對你不會加分(22:48)被告上傳藥品照片(22:49)你問 阿良 就知道效果如何本院卷二第63頁、99、145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10年12月25日(13:18)被告說:觀念調整一下不要整天說有哪個小弟替你進去關過錢要賺得到花的到如果只是要替你關你能照顧到很周到嗎你賺的錢都輸掉我做六合彩的下線很多人關回來都跟我說你怎麼那麼厲害都沒關過高風險也要高投資報酬率我有本事出事情嗎再來你說的黑粒仔每天領50008000你是一年四季都在用嗎1天抓魚三天曬網薪水常常沒發給我今天是在黑澀會不是在便利商店打工我有底薪嗎外面的老大是希望小的成長茁壯你剛好相反你去關這一條我沒參與嗎我沒抓人嗎將近三十年我做了多少白工包括六合彩因為你太會輸錢了輸錢又是小弟的錯因為沒有人賺錢給你所有外面的人都認為我吃穿不用愁因為我六合彩做那麼久早就存起來了你仔細回想這三十年你最多一次拿給我多少後面回去公司不管是妞妞黑粒仔麻將我薪水領到多少都在紙上面不要雙重標準你的原則都變了我也希望你好起來不用跟我說你負債多少你身上有兩千萬我的薪水你都不給我了寧願輸掉不要說得對我多好只是給你良心的忠告公司再也沒有我這種這麼巴結的小弟我問心無愧不打擾了(13:19)良心的忠告本院卷二第103、133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10年12月26日(17:07)被告說:饅頭今天蓋棺論定了沒有他我稱不到現在我以前幫你做六合彩的時候他就是我的下線他來玩黑粒仔以不曾給我困擾過他好心我去借錢投資金流等著分紅利結果是這種結局。我沒什麼資源找你是自取其辱所以我準備煮下去了跟你借交通工具你也不理我我會做給你看本院卷二第65-69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10年12月27日(09:58)被告說:我回去台北看父親你要的答案我會給你本院卷二第71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11年1月9日(11:50)被告說:你說完了該我說本院卷二第75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11年1月10日(11:01)被告說:你的愛將不讀不回(11:02)被告說:那你就不要後悔111年1月13日(19:39)被告說:你已經幾天不讀不回全世界都拋棄了那我就與全天下為敵反正我也沒什麼好損失等你血壓降低我會跟你聯絡本院卷二第77、115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11年1月14日(19:19)被告說:出來混是要還的我欠的是錢我踩到你的紅線也不可能威脅到你的家人你採到社會道德紅線加上蔡媽的大肆宣傳人死留名虎死留皮打死我都不相信吳小姐是你一輩子無法抹去的汙點因為連原則都變了還你的錢這通電話我一定會打我只剩這一點做得到不用找我我欠你錢我一定會自動出現這是我目前唯一不會跳票的一件事本院卷二第81-83、117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11年1月16日(12:04)被告說:時間真是個好東西驗證了人心也證明了人性我對這個世界最大的誤解就是我以為只要我真心對別人別人也會真心的對我後來我才明白一切都是我以為今天看我們笑話的以關心我們的人還多他們會去八樓講我去別的地方就是講你因為你欠了比我還多你沒處理比我還多我去外面再怎麼賭關他們什麼事我有叫誰幫我處理過一塊錢賭債嗎賭場老闆都沒講話了其他人在靠*三小你用這個話題罵我三次不會再有第四次我只是講一些反射作用讓你知道不能寫信剩沒多久時間傳訊息你不用回要還錢的時候我會打電話本院卷二第83-87頁、125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11年1月18日(22:03)被告說:我今天之所以針對你事我有太多的不爽你關回來第一段黑粒子欠薪水48萬也欠美碧200萬接近30年來以來你輸了多少錢常常找小弟出氣福上巷跟惡霸對 樹德 出千回公司7樓還罵我們不回去是等著分錢嗎這一路來你把我們罵的好像對你高攀不起但是你做的事卻讓我們瞧不起用台語講很難聽監獄風雲真實版就是第一天跟主管說對不起言多必失言語比刀子還利你可以裝忘記但在我活得不耐煩的時候我就是要出一口氣我也有說實話的權利我不會加油添醋要說還多的是我正在準備錢欠人家錢就是要還本院卷二第91-95、121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11年1月25日(12:08)誰的家沒有監視器我現在只有自己一個人車子是跟別人借的我哪裡還有車可以開我現在都自己來處理我欠你那麼多錢要還的(12:43)我做事情光明磊落我常幻想走在路上被亂槍打死也是一種解脫我常常買東西都要用走的我現在最重要的事趕快追錢怎麼會欠到300多太糊塗了本院卷二第147-149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11年1月26日(案發日)(11:57)被告說:還錢的時候到了(11:58)播告貼鈔票照片(11:59)麻煩請 阿富 或者是聰、偉,我等一下約地方(12:25)庚○○用LINE語音撥給被告,又取消,未接通。(12:26)庚○○用LINE語音撥給被告,又取消,未接通。本院卷二第149-151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
㈢勘驗上述被告與庚○○的對話,可以看出都是被告單方面抱怨
,而庚○○總是置之不理,或者僅以語音回答,極少願意以文字回答。案發前一天,被告還說自己欠債欠到300多萬元,表示壓力很大,但是庚○○已讀不回,也不願意與被告見面,被告才轉而去約林俊廷(庚○○堂弟)出來見面。
四、殺人過程:㈠勘驗事發前被告與林俊廷的通話:
日期被告與死者林俊廷(LINE暱稱:斗)之對話證據出處110年8月26日(13:07)林俊廷用LINE語音打給被告,通話57秒(13:21)林俊廷貼上一張郵局轉帳明細(13:21)林俊廷說:轉兩萬我儘力了(13:24)被告說:我也只能在想辦法不然能說什麼自己搞得這麼難看本院卷二第157-161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11年1月23日(16:59)被告:科兄那禮拜三簽約我拿到錢再打給你(17:03)你有空檔再打給我本院卷二第163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11年1月24日(11:33)被告:起床打給我一下(11:41)我有事要跟你說一下(11:51)林俊廷以LINE語音與被告通話10分9秒本院卷二第165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11年1月26日(週三)(11:02)被告:活到這個年紀才發現最需要的是這個(11:02)貼鈔票照片(11:02)林俊廷貼「讚」貼圖(11:04)被告以語音打給林俊廷,通話2分2秒--------------------------(11:46)林俊廷說:在路上。(11:46)被告說:我到臺中(11:48)被告以LINE語音打給林俊廷,對話未接通(11:49)林俊廷以LINE語音打給被告,通話21秒。本院卷二第167-171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
㈡110年8月26日林俊廷確實是借錢給被告,所以林俊廷轉帳二
萬元後,說「我儘力了」,被告很低調的說「我也只能在想辦法,不然能說什麼」,因為要借錢的人姿態很低。被告也以書狀表示「其中林俊廷匯兩萬元單子..我是叫林俊廷先匯幾萬元我要家用」(本院卷一第389頁)。111年1月23日(週日)被告說「那禮拜三簽約、我拿到錢再打給你」週三就是111年1月26日案發日,被告以錢(鈔票)與林俊廷相約見面,11:04被告以語音打給林俊廷,通話2分2秒,應係被告佯稱要還錢給林俊廷,但被告是刻意帶槍彈去赴約。而林俊廷並不知道被告的真意,很正常地騎機車前往東區超商赴約。(林俊廷穿藍色上衣,抵達超商赴約,被告穿紅色上衣,斜背包,也抵達超商外,監視器時間12:01:25、本院卷一第265頁)(林俊廷轉身先進去超商買咖啡,被告走去戶外座椅處,本院卷一第267頁)(林俊廷先進入超商買咖啡,被告坐在戶外座椅處等待,監視器時間12:03:03、本院卷一第269頁)(林俊廷與被告在戶外座椅坐下,兩人手上都有咖啡,監視器時間12:06:26、本院卷一第271頁)
(林俊廷面向被告,兩人談話中,未有爭執跡象,監視器時間12:22:45,本院卷一第139頁)
(被告起身,林俊廷專注在看手機,未察覺異狀,監視器時間
12:23:03、本院卷二第143頁)
(被告右手從褲子口袋裡掏槍、林俊廷視線在看手機,仍未察覺、監視器時間12:23:09,本院卷二第147頁)
(被告在林俊廷身後持槍對準林俊廷頭部,林俊廷渾然不知,監視器時間12:23:12,本院卷一第151頁)。
(案發後現場發現桌上有手機,所以林俊廷生前最後是在看手機。桌上另有一封被告要交給庚○○的嗆聲信件,偵卷第233頁照片)
(林俊廷頭部中彈,向右倒,監視器時間12:23:13,本院卷一第155頁)
(林俊廷已倒地,被告右手持槍,欲走到林俊廷身後,監視器時間12:23:18,本院卷一第171頁)
(被告彎腰對林俊廷再補一槍,監視器時間12:23:19,本院卷一第173頁)
(被告轉身離開超商外,右手還持槍,監視器時間12:23:2
0,本院卷一第175頁)㈢綜觀上述開槍殺人的過程,林俊廷與被告其實沒有口角爭執
,畫面中也沒有什麼激烈動作或站起來吵架,林俊廷只是很悠閒的在座位上喝咖啡,視線看著前方或手機,未察覺被告走到後方。被告趁林俊廷未發現,先開了第一槍,見林俊廷倒地又補開第二槍,要確定林俊廷不會活過來。如果被告真的是如LINE上寫要還錢,為何會帶槍前往赴約?而且槍枝有相當重量及體積,放在褲子右口袋裡會導致走路不太方便,萬一槍枝走火還會打傷自己,但上述監視錄影中看到被告是從褲子右口袋裡掏槍出來,表示開槍殺人是早就準備好了,即使走路不太方便或萬一走火打傷自己,也在所不惜。一切都是計畫好的,要殺林俊廷以藉此報復庚○○。被告下列與三立記者電話連線中,被告就說殺人動機是「我販毒,常常在做白工。」「但是工錢30萬也不給我。」抱怨庚○○欠薪水,不照顧被告。所以被告確實是為報復庚○○而殺林俊廷。又當天中午12:25庚○○打LINE電話給被告,被告未接;中午12:26庚○○又打LINE電話給被告,被告未接,因為被告當時急欲離開現場,沒有接到電話。
㈣被害人林俊廷於上開時、地,因遭被告持前揭槍彈射擊,經1
19緊急送醫後,受有顱骨缺損骨折、頭皮下出血、廣泛硬腦膜下腔和蜘蛛網膜下腔薄層出血、右側腦室出血和腦實質損傷出血,引起中樞神經性休克,經送國軍臺中總醫院急救,仍不治死亡等情,有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偵卷第77頁、相驗卷第33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1年3月10日法醫理字第11100008450號函檢附鑑定報告書(偵卷第295至307頁、相驗卷第69至81頁)可憑。
五、被告開槍時精神正常:㈠被告是藉口還錢,誘騙林俊廷出來,再趁林俊廷滑手機沒有
戒心時,走到林俊廷背後開槍,讓林俊廷一槍斃命,這一切都是計畫好的,若沒有精心規劃不可能這麼順利殺人。
㈡被告殺人之後,還有下列打給三立電視台的行為,如果不是
先查好三立電視台的電話號碼,那就是殺人後臨時上網查三立電視台電話號碼,這也都要靜下心操作手機GOOGLE查詢,如果被告犯案時失去知覺,就不可能操作手機。
㈢被告殺人之後也寫LINE給太太,也留下二封遺書給兒子及太
太。槍擊現場桌上有留給庚○○的信,內容只有寫「不配作老大」五個字(見偵卷第79-85頁),這封信放在林俊廷屍體旁邊的桌上,對庚○○嗆聲的意味十足。如果被告是一時口角而臨時起意殺人,怎麼會有時間寫這一封嗆聲信件。被告留給兒子及太太的遺書,內容有表達夫妻感情與父子親情,文字寫得還算工整,應該是殺人之前已經計畫好的遺書,更足以證明本件殺人是精心規劃的。
㈣被告後述三次與三立電視台記者對話錄音,經本院勘驗發現被告說話清楚,並不是語無倫次或精神錯亂的樣子。
六、被告開槍後之過程:㈠被告槍擊林俊廷後,駕駛000-0000號藍色自用小客車逃離現
場,於111年1月26日12時43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000號時,對租車行開槍,造成鑫運通租車行落地窗玻璃損壞(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現場並遺留撞擊變形之非制式金屬彈頭,並有鑫運通租車行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105至113頁)。
㈡被告後來與三立電視台記者聯絡,以及走上東協廣場頂樓,坐在圍牆上,揚言跳樓的過程,詳如後述。
肆、所犯罪名、罪數、處斷刑:
一、罪名: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就犯罪事實二,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就犯罪事實三,係犯刑法第151條恐嚇危安罪。
二、罪數:㈠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及子彈而同
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斷。
㈡被告於如事實欄二所示時、地,持槍射擊被害人林俊廷頭部
,開了二槍(擊發二枚子彈)之殺人犯行,係就該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本於單一殺人犯意接續實施,為接續犯,應僅成立一殺人罪。
㈢被告110年11月初持有上開槍彈,於非法持有行為狀態繼續中
。後來因被300萬元債務逼急,自認為老大庚○○有欠被告幾千萬元,向老大催討欠薪不成,報復計畫轉嫁給庚○○的堂弟。而其持槍殺害被害人之犯罪時間為111年1月26日,距離其開始持有上開槍、彈已逾2個月,足認被告並非基於本件殺人罪之目的,才開始持有上開槍彈;又被告為本件殺人犯行後,再開車至鑫運通租車行開槍射擊,其所犯未經許可持有槍、彈罪,與其後所犯之殺人罪、恐嚇危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無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適用:㈠被告從108年5月4日至111年1月14日長期在 温建文 診所就診(
原審卷一第61頁健保紀錄),被告於109年6月29日至温建文診所就診,症狀為長期情緒低落、焦慮、失眠,診斷為輕鬱症。但於109年7月27日就診時有情緒高亢、多話、言語內容誇大、意念飛躍、喜歡買東西等症狀,疑似輕度躁症發作,診斷為雙極型情感性精神疾患之輕度躁症發作狀態,其後症狀漸緩解,但仍持續有情緒不穩、易怒、失眠等症狀等情,有該所111年4月30日【111】温診字第111043001號函檢附被告病歷資料可稽,被告111年1月14日回診時還有拿30天份的長期處方藥物(見原審卷一第95至103頁)。
㈡經原審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被告於本案行為時之
精神狀態,經該院就被告過去生活史(被告口述)與疾病史(參考前開温建文診所病歷資料)、身體檢查、精神狀態評估、心理評估(含 魏氏 成人智力測驗、 貝克 憂鬱及焦慮量表檢測)後,鑑定結果略為:「 趙員 (即被告)於鑑定期間,無明顯精神症狀,對於詢問的問題可切題回應,語言理解力,表達能力未有重大缺損,根據美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診斷準則,趙員的診斷為重度憂鬱症。憂鬱的情緒可能會對患者的情緒、生活表現產生影響,但極少影響患者的辨識與控制能力。趙員案發當時因債務問題與被害人相約見面,其思考内容具有現實感,未受幻覺或妄想之影響,亦能了解自身行為之目的與違法性,未有證據顯示趙員的辨識能力受到疾病影響而有顯著降低或欠缺之情形。此外,趙員犯案的動機與債務糾紛...與精神症狀無關,其於案發後可駕車逃逸避免被捕,案發後可詳細描述當時的狀況以及自己的想法,顯見其於犯案時之控制能力未有明顯異常。」等語,有該院111年7月8日草療精字第1110007911號函檢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可參(見原審卷一第235至249頁)。
㈢本院審酌上開鑑定結果與超商監視器錄影過程,被告與被害
人相約便利商店,兩人於便利商店外交談逾20分鐘、並飲用咖啡及抽菸,於案發前互動正常(原審卷二第46頁勘驗筆錄)。在沒有爭執之下就開槍殺人,一切都是精心計畫好的。又被告於殺害被害人後,仍可駕車逃離現場、至鑫運通租車行開槍射擊等情,已如前認定,甚至行為後尚能傳簡訊給被告配偶 朱春玫 稱:「我出事情了,下午別上班了」、「原諒我的自私,我真的控制不住我的病情,我已經殺人了」等語(見朱春玫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137頁),足認在本案當中,憂鬱症並未造成被告行為時辨識其行為能力缺損,從而無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不罰或減輕其刑之適用。
四、本件無自首規定之適用:㈠槍擊案發生後,於111年1月26日12:30:08有人以000***000撥
打110報案電話(相驗卷第29頁),111年1月26日12:32:44已有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110報案記錄單(相驗卷第31頁),依據警方處理情形表記載,警員 林葵良 於12:40:07回報到達超商外現場處理。被告如果有心要自首,被告也可以打110報案,但是被告通聯與手機中都沒有打過110,也沒有為死者打119的紀錄。
㈡證人(副所長)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是第三分局東區
分駐所副所長,巡官。當天是在那個案發時候的時候,110案件案單,有一個110的派案系統,派案系統載的時候,我人剛好在後面,就看到110派案系統下面寫,就是說有槍擊,然後有人死亡這樣子。」「(在這個派案系統裡面,當時你在看到這個派案的內容之後,是否知道這個犯嫌是誰?年籍資料為何?)當下派案系統不會知道,因為他只說有人發生槍擊案。」「當下發生案件,我們就領裝備,然後跟所長報告,我們就跟幾位同事趕赴現場,確定現場是否真有其事,然後趕到現場之後,確實真的有發現彈殼在地上,因為救護車剛離開,先進行現場的封鎖以及調閱超商的監視器。」「(現場就是便利商店外面的現場嗎?)沒錯。封鎖現場之後,後續大家就是分局的警力都陸陸續續的到達以後,還沒集結完成之前,那時候我們調閱監視器以後,有發現就是犯嫌特定的穿著跟衣著以及臉部特徵的時候,我就先跟幾位同事在附近搜尋,因為犯嫌有駕駛一輛,往旁邊駕駛一輛車輛離開」(本院卷二第182頁以下)。第三分局警力先集結到東區超商處理並採證。
㈢被告自稱有三支手機,但是最後僅扣案二隻,被告遺失一支0
000000000手機,可能是第一通打給三立電視台時所用的手機。被告扣案二支手機,經本院勘驗及原審調閱通聯紀錄如下:
時間通訊內容證據出處12:46:57撥入通話5分1秒被告0000000000手機有0000***728三立電視臺中分公司撥入原審卷二第115頁通聯、本院卷二第17、21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2:47起被告與庚○○LNE對話15分27秒被告另一支手機用LINE打給庚○○的語音對話對話15分27秒本院卷二第153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2:52:52撥入通話50秒被告0000000000手機有0000***726三立電視臺中分公司撥入原審卷二第115頁通聯、本院卷二第17、23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
經三立電視台提供上述12:46及12:52兩通對話錄音的剪輯後成品錄影光碟,經本院當庭勘驗如下:
(112年10月4日勘驗三立電視台電訪音檔。)(新聞成品已經剪接過,前6秒是記者辛○○拿麥克風的畫面,截圖見本院卷二第275頁)【記者1、辛○○】00:00:00-06 趙性 嫌犯是先開了兩槍之後一路逃到臺中的東協廣場,直奔電梯12樓。(以下才是被告與記者之對話)【記者1】00:00:26喂…趙先生…趙先生你好,我是三立記者。【被告】00:00:28欸…【記者1】00:00:29趙先生你好,我是三立記者。【被告】00:00:30欸…【記者1】00:00:31欸,不好意思,想跟您詢問一下,您剛剛說這個槍擊命案,是發生在東區精武路那邊嗎?【被告】00:00:38精武路跟三賢街。【記者1】00:00:39三賢街…那,呃,您說這個林俊廷,他是你之前幫他做什麼事情呢?就是怎麼會,他是死者嗎?【被告】00:00:49蛤?【記者1】00:00:50您說這個林俊廷啊,是,呃死者啊。他是,你們是什麼關係?【被告】00:00:57同公司的啊!【記者1】00:00:59是,您剛本來是說…呃什麼原因,就是導致這個你去對他做這樣的事情?【被告】00:01:09蛤?【記者1】00:01:10喂?【被告】00:01:12欸!【記者1】00:01:13呃呃呃,您是說想要揭發什麼內幕嗎?就是工作的事情?【被告】00:01:18就是公司內幕的事情啊。【記者1】00:01:22嗯嗯,是有什麼內幕嗎?你有什麼委屈?【被告】00:01:24就是我老大…就幹了一堆大壞事,導致我精神分裂啊。【記者1】00:01:31是。【被告】00:01:34然後他…林俊廷是他堂弟,出賣我哥哥,什麼都不用交代。【記者1】00:01:47嗯嗯嗯…。【被告】00:01:51就…然後就、就,我們早期販毒,幹了很多壞事,導致我精神出狀況。【記者2、攝影記者 曹勝彰 】00:02:07那這個是你自己要去對他做這件事情的啊,還是有人教唆的?【被告】00:02:12什麼東西?【記者2】00:02:13是有人、有人叫你開槍嗎?還是你自己要開的?【被告】00:02:17我自己要開的,因為那是我們自己公司內的事啊!【記者2】00:02:22公司上的什麼樣的、什麼樣的糾紛啦?【被告】00:02:24蛤?【記者2】00:02:26公司上什麼樣的糾紛?【被告】00:02:29就是我的老大啊…我,該給我的什麼都沒有。壞事幹了一堆,現在又…向我挑釁了。【記者2】00:02:44你說該給你的東西,是金錢上嗎?還是什麼樣的東西?【被告】00:02:49金錢上…就、就舉例來講,我販毒,常常在做白工。【記者2】00:02:55嗯嗯嗯,是哦,該給你的走路工錢,都沒有給你錢就對了?【被告】00:03:00他太會輸了啦…他可以輸5億,但是工錢30萬也不給我。【記者2】00:03:09欸!【被告】00:03:14我現在…已經做好自殺的準備了啦!【記者2】00:03:22你、你、啊你怎麼會,就是被搞到精神崩潰?【被告】00:03:25嗯?說真的,我一路以來內心一直糾結。我賣了那麼多毒品,害了那麼多人,又替他幹了那麼多壞事。【記者2】00:03:44嗯嗯!【被告】00:03:46我自己的良心這一關就過不去。就是長期這樣子艱熬。【記者2】00:03:51嗯!【被告】00:03:53而且日子過得跟低收入戶一樣,我連家裡都餵不飽。然後他可以去澳門,一次輸個5千萬、1億。現在是…說我對不起他。什麼薪水…如果不是他能照顧什麼的,我哥哥跑路,我還要照顧姪子、姪女,家庭破碎…什麼的我都忍了。【記者1】00:04:54那呃您,您說您現在在哪邊?在這個繼光街跟臺灣大道嗎?喂,趙先生?【記者2】00:05:08喂?喂?趙先生?(都沒接奈…)喂趙先生還在嗎?趙先生?00:05:28-59(電話斷線狀)(接下來為2名記者間討論)【記者2、曹勝彰】是,啊!【記者1、辛○○】死者…跟醫院對名字啊?【記者2】不是,啊這個,他他是說這個人是他的…老大的堂弟?【記者1】對啊,他、他不爽,所以他開槍射他把他打死。【記者2】啊為什麼應該是打他老大,為什麼要打他的…【記者1】我也不知道。【記者2】他的堂弟?你要再打1次嗎?所以你看他在哪裡,看他有沒有怎樣啊!【記者1】他剛說他在、他準備要過去啊…繼光街跟臺灣大道。00:05:59-00:06:22(記者重播電話,播號聲)【被告】00:06:22喂!【記者2】00:06:23喂,趙先生…【被告】00:06:24欸!【記者2】00:06:26喂,不好意思,剛才電話怪怪的,那你現在人在哪裡啊?【被告】00:06:30我就在接近的附近啊!【記者2】00:06:34你說哪裡的附近?【被告】00:06:36臺灣大道跟繼光街。【記者2】00:06:38啊啊啊啊。那我們現在過去,方便過去找你們嗎?【被告】00:06:42就我一個而已啊,我準備…受你們採訪後就那個了,請你們快一點好嗎?因為,我精神狀況很不穩定。【記者2】00:06:55好,好,趙先生那你先稍等我們一下,我們待…現在馬上過去找你。【被告】00:07:01好,你到了,到了、到了打給我,好不好。【記者2】00:07:04okok好謝謝。【被告】00:07:05哦!【記者2】00:07:06好,謝謝。
上述三立電視台提供本院的新聞成品,裡面【記者1、辛○○】一開口就問「喂…趙先生…趙先生你好,我是三立記者。」「趙先生你好,我是三立記者。」「欸,不好意思,想跟您詢問一下,您剛剛說這個槍擊命案,是發生在東區精武路那邊嗎?」,所以在這之前,三立記者已經知道被告姓「趙」,且知道東區槍擊命案,所以在此之前確實至少有一通被告先打入三立電視台的電話,證人辛○○才會於12:46:57及12:5
2:52以三立電視台手機打給被告0000000000,而有上述兩通錄音。
㈣證人辛○○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時我們是當成投訴電話處理
,所以就有問趙先生當時的基本資料...其實當時我跟趙先生應該不只通過一通電話,我是在接完第一通跟主管回報有這樣的投訴民眾之後,才有剛剛證據的錄下的訪問片段,當時有這個片段的當下已經知道有這個案件...我們的辦公室會監聽警局跟消防局的無線電,所以已經有聽到東區有發生槍擊案件。」「(所以你在這幾通電話的過程,其實你有詢問己○○的姓名跟電話號碼,對不對?)是。」「(在你跟他這幾通電話過程中,被告己○○有沒有請你打電話叫救護車去援救這個傷者?就是後來死亡這個死者?)【沒有】。(一通都沒有?)【沒有】。(請問當時他有沒有跟你說請你報警,他想要這個事情讓你跟警方轉達?)【沒有】。(請問一下電話過程中,他有沒有說他要器捐,請你通知醫院?)【沒有】。有詢問到剛剛,如同第一個錄音檔,一些案情內容還有他可能有一些私人恩怨的糾紛,再來就是他有提到他精神狀況不好,想要輕生的這部分」。「當時的情況是,我跟我的另外一位搭檔(按:攝影記者曹勝彰)到現場。」「(就是在公司期間有沒有報警?)在辦公室裡面當時是還沒有,是我到現場發現他不在,然後主管協助報警。」「(剛才的錄音,你是在辦公室裡錄音的,那你放下電話,就決定去繼光街赴約,是不是?)是。(從你們辦公室到繼光街開車要多久時間?)大概10分鐘左右。(10分鐘後到繼光街沒有看到人?)沒有。我有先回報主管。到現場沒看到人,我就先回報主管,主管就請我先聯繫警察。」「到現場發現他不在,然後我們主管請我聯繫我們認識的三分局的新聞輿情承辦還有刑大的大隊長 林明佐 。(所以是你打電話通報的,對不對?)我跟我主管都有,我們其實是同一個時間去通報。」(本院卷二第352頁以下)。從證人陳述可知,被告從1
2點多與三立電視台通話多次中,被告都沒有委託記者報警,也沒有委託記者打119。而且三立記者把被告來電當成獨家新聞,上述12時52分電話後,大約經過十餘分,證人辛○○與另一位攝影記者趕赴臺灣大道與繼光街口要與被告見面,大約下午1時初到了現場,沒看到被告,記者只好報警。㈤記者證人辛○○掛掉電話,與另一名攝影記者曹勝彰從三立辦
公室出發,一起趕赴繼光街與臺灣大道口,過程約十餘分鐘,被告依然還有其他通聯,並對照警方處理情形:
時間通訊內容證據出處(12:59)被告用LINE寫給老婆大人與老婆語音通話又取消(13:00)被告用LINE寫給老婆大人「我出事情了,下午別上班了」、(13:03)被告用LINE寫給老婆大人「我要死了」本院卷二第57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警方處理情形表記載:東區所所長13:02林葵良回報:傷者送803醫院,案情瞭解中(偵卷第73頁)13:10起被告另一支手機,用LINE語音與庚○○的對話4分53秒本院卷二第153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3:17撥出被告0000000000手機撥出給000-***144 阿木 本院卷二第17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3:19撥入46秒被告0000000000手機有0000***202私人不公開號碼(實為三立值班櫃台人員文字記者辛○○)撥入本院卷二第17、25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原審卷二第115頁通聯
從12時52分通話又掛上電話,於13時19分許,證人辛○○與攝影記者曹勝彰已經趕赴繼光街與臺灣大道口,但是沒有看到被告。所以上述13:19電話應該是證人辛○○自己打給被告。
㈥證人辛○○在臺灣大道與繼光街口等不到被告,被告另有下列
行動及對話:時間通訊內容證據出處監視器時間13:24:28及13:24:30監視器拍到000-0000號藍色自小客車行駛於巷道內本院卷一第273-275頁(13:24)被告用LINE寫給老婆大人「看到趕快回我,對不起了,我要先走了,我真的崩潰了」本院卷二第55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亦見朱春玫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137頁)(13:29)被告用LINE寫給老婆大人「原諒我的自私,我真的控制不住我的病情,我已經殺人了」。13:32老婆大人(朱春玫)看到上述留言,用LINE語音通話功能,回撥給被告二通,被告都沒有接到LINE通話本院卷二第55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3:32:43通話6分35秒被告0000000000與0000***088(老婆)朱春玫、通話395秒本院卷二第27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原審卷二第115頁通聯、13:47未接來電「0000***088美老婆」撥入被告手機,被告未接到本院卷二第15、27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3:48:26★通話3分27秒被告0000000000手機有私人不公開號碼(實為三立值班櫃台人員文字記者辛○○000***202)撥入本院卷二第15、29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原審卷二第115頁通聯
證人辛○○證稱「(所以你在繼光街之前,你們三立是沒有打給110,也沒有打給119,是嗎?)對。(如果今天他在繼光街出現了,讓你獨家了,那你就不會打給110或119?)並不是,當時接到主管的指示是,到現場如果趙先生在,我們就通知警方。(可是你到繼光街他不在啊?)所以我先回報主管,他就請我先通知警方。(所以你有打三分局的電話還有刑大的電話,你跟他說你有接到己○○的這件事情?)是。(那當時你知道他的名字叫『 趙子文 』還是『己○○』?)當時我記得我自己記錄下來的是文化的『文』。」「(問:後來你們有到現場找到己○○嗎?)沒有。到場的時候,我們在約定地點沒有發現趙先生」「(問:你在繼光街打電話之後,丙○○就趕了過來?)是。」「後來三分局的丙○○才來到我們這邊會合,那我就把電話轉交給他去聯繫了。我把我的手機交給他。」「當時是我跟丙○○會合之後,我告訴他趙先生跟我約在這邊,不過他並沒有出現,丙○○就說那由他來聯繫,我就把手機轉交給他。」「(然後你用你的手機撥通給被告己○○的?)是。(那你是全部交給他講嗎?還是你自己有講一段?)全部都交給他講。」「(你的電話是000***202,對不對?)是。(問:但是你這個電話在他的手機出現兩遍,13點19分打一次給他,13點48分再打一次給他,13點19分到13點48分差了約30分鐘。你交給丙○○應該只有講一通,還是交給他後,他打了兩通?)一通。(問:交給他後在你面前打了一通?)是。」「(那你把手機交給丙○○之後,丙○○跟他怎麼約,你不知道?丙○○是怎麼抓他你也不知道?)當時丙○○是問趙先生人在哪邊,佯裝記者的部分,他當時在我面前就是喬裝記者,試圖掌握趙先生的位置,後來我就不曉得了。」等語。證人辛○○堅稱自己把手機拿給副所長丙○○之後,丙○○在辛○○面前就只有打了一通,那就是13:48:26這一通丙○○與被告對話。13:19後證人辛○○因見不到被告本人,才會報警,丙○○從東區超商現場趕過來繼光街口,瞭解狀況後,已經是13時40餘分左右。
㈦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後續我接到分局一位承辦新聞
的員警說有一位三立的記者接到一位民眾的來電,說他剛剛在精武東路那邊發生一件槍擊案,可是那時候我們還不知道是誰的時候,我們分局的那個新聞承辦人跟我說請你跟他聯繫會比較清楚,所以我就透過電話直接撥打那一位新聞三立記者的電話,因為我不確定那個記者的電話是他們總機還是記者個人的電話,然後我詢問他,說是剛剛有人撥打他們公司的電話跟他講說有這件事情,然後想要奉勸就是說什麼年輕人之類的,然後因為年輕人不要什麼犯錯之類的,他覺得可能跟剛剛就是接到媒體重大的那個消息可能有關,我就趕赴現場(按:繼光街)去瞭解情形,後來因為當下我們並不知道,當下我自己真的不知道當下的人是誰,可是後來我在過去的路上,應該就知道他叫己○○,可是我沒辦法對出人別跟姓名」「因為我們分局有一位新聞承辦人說三立有接到一通電話,請我跟他聯繫會比較清楚。」「是我打給他,我打給那位記者。」「可是我是在(騎機車)過程中就知道他叫己○○,我是沒辦法確定說我是什麼時間點知悉的。」「(記者有沒有告訴你撥電話去電視臺那個民眾,他的姓名、年籍是什麼名字?)他有講己○○,可是他給記者的文字是錯的,他是寫文字的文,我們這邊得到的訊息是己○○,所以那時候我不知道二個中間的時間點哪一個先,我已經不確定了。」「當下我沒有跟他(記者)做過多的講話,因為我怕在電話的過程中,我還要騎摩托車,我有些訊息會溝通錯誤,我說我們到現場見到面,我們再見面談。」「(你是打電話回去請分局確認他的身分嗎?)不是,分局的新聞承辦人給我記者的電話,我回撥給記者,記者跟我講這個人的人名。(你剛剛說文章的文?)我聽得起來是音譯,可是後來到現場,記者二到三個我不確定的,因為記者跟我約在臺灣大道跟繼光街口,他說犯嫌跟他們約在那附近,然後我就過去那邊的時候,我就遇到記者,記者說先跟我們先見面,再跟我們討論。」「我有與三立記者見面,我確定有。」等語。因為13:19後證人辛○○因見不到被告本人,才會報警,丙○○接到分局新聞承辦人的轉知,記者現在繼光街口等待,丙○○有與記者通上電話,但因為要騎機車趕赴繼光街,所以電話中沒有多講,但是電話中已經知道這位兇手叫趙子文(穩),分局這邊的情資是「己○○」,而記者這邊的資訊是「趙子文」。
㈧證人丙○○從臺中市東區趕過來中區繼光街口,證人丙○○於本
院審理中證稱:「(你跟三立記者聯繫的過程中,三立的記者有沒有提到過說被告己○○要委託他代為報案,他要自首,有沒有這件事情?)這部分我印象中是沒有。」「(你到現場是你在繼光街才撥給他?)我到繼光街才撥給他(被告)。(你撥通這幾通電話之後,被告跟你說他人在哪裡?)我撥通給他的時候,他有跟我說他,因為我不知道他的確切地點在哪裡...犯嫌跟我說他人在哪邊的樓上、怎麼走,因為東協廣場的出入口非常多,我也不確定,犯嫌有講。」「那時候我就變成佯裝記者跟趙先生在談論這樣子,然後後來趙先生有說出他人在哪裡,具體的位置在哪裡,然後怎麼上去,那時候後來後續我第一個抵達,後續我們分局的副隊長,那時候叫 張思成 (音譯)副隊長他也抵達了,...我跟那一位副隊長二個就先上去,有依照犯嫌的指示上去到頂樓,看到確實那個人就是我們在超商監視器調閱的人是符合、是相同的同一個人,然後才確定他就是己○○,應該是同一個人沒有錯,中間過程我有看到他的大頭照,就是我們的警用系統,可是誰調閱的,我已經沒辦法確定了,...因為當下只有我們二位警力,我們也不敢貿然行動,畢竟剛剛在那邊發生一件槍擊案件,我們也不會貿然行動說去做這些事情,所以我們就退下來後面等其他警力集結以後來進行其他的部署這樣子」「我有看到被告在講電話,我也不敢貿然靠近,只有我跟另外一個副隊長二個人。」「第一時間我沒有看到他老婆」「我們第一時間,我跟副隊長上去看的時候,被告的配偶應該還沒來,應該還沒,我印象中是沒有來」(本院卷二第198頁以下),所以上述13:48:26通話,確實是丙○○在問被告現在人在哪裡,被告說在頂樓,要怎麼上頂樓。證人丙○○與副隊長二人是最早到繼光街的,二人上去頂摟,看到被告坐在圍牆上,被告與超商監視錄影器拍攝的兇手是同一人,也有警方傳過來被告的大頭照,被告太太也還沒有來。但丙○○與副隊長二人不敢貿然行動,暫時先退下來等待警力支援。
㈨被告人在東協廣場頂樓,繼續有下列通話,警方也準備逮捕行動:
時間通話內容證據出處13:49「0000***088美老婆」撥入被告手機,被告未接到本院卷二第15、27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3:53:27東區所電話通報,嫌犯向記者表示在第一分局轄區東協廣場,請轄區分局制服警力撤離東協廣場周邊(5004偵卷第73頁)
14:10:28撥出通話7分4秒被告0000000000撥打給00-00000000○立電視臺中部中心,即下列被告與三立電視台對話譯文,勘驗時間長達5分51秒,比通聯時間少掉1分鐘13秒,可能前後有被剪掉(譯文經本院112年7月14日勘驗如下)本院卷二第15、31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原審卷二第115頁通聯
(112年7月14日勘驗己○○與三立記者對話。)勘驗結果:己○○- 趙三立 記者-記趙:我是要奉勸所有的年輕人,用我所有的破身軀,看我身體能夠器捐,能對社會留下什麼,我只有這個訴求而已。你們記者跟我聯絡後來警察,我怎麼跟警察溝通阿。記:你怎麼為什麼要做這件事情,是因為你朋友不好嗎?你認識嗎?你是你朋友嗎?趙:我跟你說,那都是同一間黑社會公司,等於是我老大的堂弟,他當初出賣我大哥,害我大哥跑路,這個老大,壞事情叫我做一堆,一腳把我踢走。記:所以你很生氣?趙:不是我生氣,我長期以來良心不安,我很辛苦看很久了,講難聽一點,依黑社會,我做那麼多壞事情,不知道要判幾個死刑了。記:你怎麼不想說主動投案才不會判那麼重。趙:我就是不要被關阿。我就是要給社會上的年輕人一個警惕。記:但你這樣不對阿,做這件事不對阿,你不能這樣對自己不好,你家裡自己沒有親人嗎?趙:我知道,但是世上沒有後悔藥,你不知道我精神科的藥吃多久了。你用這樣我等等就沒辦法了。記:沒有拉,你不要去投案嗎?趙:不可能拉。記:為什麼不可能?趙:我怎麼有可能投案。記:你要替家裡人想阿。趙:沒有拉,你們就不重視這新聞,我的訴求我跟你說,公司還在用…(不知所云)。記:你真的不投案?趙:不投案拉,投案要做什麼,我真的就是要自殺才叫你們來。記:還是我跟你用視訊訪問?因為我們這樣去,警察會跟。我說用視訊訪問可不可以?趙:我是希望你們能播報出去,真的,這可以給年輕人很多警惕。記:你要不要用視訊訪問。我打給你。趙:看你們啊。記:那你電話給我?趙:0000-000000。記:我等等打給你用視訊訪問。趙:沒有拉,我問你一句,新聞會不會播報出來。記:會播報,你有苦衷我們會理解,你要說。趙:我也要警惕所有年輕人,真的不要加入黑社會,順便你們等等要準備一下救護車。記:你不要做傻事拉。趙:你聽我說,我要自殺,我要知道要捐器捐是要打哪裡,我器捐可以捐的都要捐一捐,因為我只剩這個爛軀殼,我很希望你們能有人來現場,我就跟妳們說我不會傷害你們任何人。記:我等等打給你,用視訊的。趙:你等我一下,警察在溝通,跟我老婆溝通,我老婆趕過來了。記:你老婆也知道你在哪邊嗎。趙:我要交代遺言。記:不然我等等打給你用視訊(背景有女生的聲音,老公...哭泣聲),你老婆在旁邊嗎?你去投案拉。你老婆到了阿。女生:喂。記:你好。女生:等一下打給你好不好。記:好。(掛斷)
㈩上述電話中後半段已經有女人哭泣聲,被告太太已經趕赴東
協廣場頂樓,見到被告要跳樓狀,泣不成聲。這通電話是被告打進去00-00000000○立電視臺中部中心。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在三立新聞擔任行政專員的工作。當天他打來的時候我有接到電話。(妳說當天是指111年1月26日有接到趙先生打電話?)是。因為我台語不是很好,所以基本上當下他打來的時候是有一點國台語摻半的講說他是剛剛殺人的那位殺人犯,再加上一些含糊的台語,我不是很清楚,所以當下因為甲○○跟我都是平常會在辦公室,比較不會出門的,然後他台語比較好,所以我當下就立刻眼神示意請甲○○過來協助我,因為我可能沒有辦法很流利的跟這位對答,所以我當下接了電話告訴他之後,我就立刻把電話轉給沈先生了。(妳是內線轉進去還是話筒交給他?)我記得是話筒交給他。」「(在他跟妳說他剛剛殺人這個事情之前,妳知道這件事情嗎?)我知道這件事情。(已經知道有一個傷害案件發生了?)對,然後有一個人又自稱是剛剛那件殺人犯的犯人。(請問趙先生有告訴妳說他希望妳幫他聯絡警察嗎?)沒有,在我這部分沒有。(那有沒有請妳聯絡救護車,他要自殺、要器捐?)在我這部分也沒有,因為我跟他的對話真的很短,我聽到他要陳述這件案件的時候,我就立刻請甲○○過來支援我。」(本院卷二第345頁)。
而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是任職三立中部中心召集
人。(剛才勘驗的錄音檔,裡面第二段的男生記者聲音,是你的聲音嗎?)對。地點在我們中部的辦公室,時間其實我忘記了。不是我撥打電話,是剛剛第一位證人戊○○,她接到電話之後叫我過去,然後接聽這通電話,然後我發現她意思跟我講說他應該是嫌犯,讓我確認一下,所以我過去跟他對話。」「當時我記得我自己好像也有用手機錄,因為我們記者都會有所謂存檔的紀錄,所以我們會做一個純粹的紀錄。」「(請問當天111年1月26日,你剛被告通話總共幾次?)一次。(你有跟剛剛的證人辛○○一同去外出採訪本件的事件嗎?)沒有。」「是他(被告)打進來,第一個證人戊○○接到電話,因為她台語不是很清楚,然後叫我過去接他的電話,我一聽發現他是嫌犯,所以有跟他稍微對話,對話內容就是他說他想要自殺,所以我有勸他說不如去投案。」「剛剛聽到的錄音檔,就是他老婆上去,然後警察也剛好上去要抓他的時間,所以基本上我們也不知道那個時間點是幾點,但那個是事後, 帛均 的電話是在前,我們在後。」「這個事件其實已經發生了,他打來我們公司有一通電話,然後帛均先接,那是一,然後後面是他們去做採放之後,後面他又打電話一通進來。(後面又打一通進來是你接到的?)不是我接,是戊○○先接。(第二通是戊○○接的?)對,我才過去跟他通話的。」(本院卷二第364頁以下)被告在東協廣場頂樓圍牆上與三立電視台對話如上,警方集
結中並準備要逮捕被告:時間通訊內容證據出處14:11:08警方處理情形表記載:警員 王值胤 到場瞭解死者為林俊廷,目前全案已由偵查隊後續偵辦(5004偵卷第73頁)14:29被告與「最愛的老婆」LINE通話8分37秒。語音來電有打開接聽,但不一定有對到話,也沒有錄音可供勘驗本院卷二第55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4:38被告與「最愛的老婆」LINE通話8分50秒,語音來電有打開接聽,但不一定有對到話,也沒有錄音可供勘驗本院卷二第55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4:38:19撥入★通話5分46秒被告0000000000手機有0000***202丙○○撥入本院卷二第15、33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4:43警方開始錄影,被告坐在頂樓圍牆上,旁邊擺著槍與手機,被告太太也在場,錄影地點在東協廣場頂樓本院卷一第179頁14:48被告與與最愛的老婆LINE通話3分52秒。語音來電有打開接聽,但不一定有對到話,也沒有錄音可供勘驗本院卷二第55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4:53:19撥入★通話45秒被告0000000000手機有0000***202丙○○撥入本院卷二第15、35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4:54:53撥入★通話5分25秒被告0000000000手機有0000***202丙○○撥入本院卷二第15、37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4;56庚○○以LINE語音打給被告,被告未接來電。本院卷二第153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15:02被告與最愛的老婆LINE通話1分52秒。語音來電有打開接聽,但不一定有對到話,也沒有錄音可供勘驗本院卷二第55頁勘驗被告手機照片警方獲報佯裝成媒體記者接近己○○而當場逮捕,並自被告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4之槍彈、遺書、信封與字條、手機等物品,並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犯案時所穿著之衣物及附表二編號5之子彈1顆。本院卷一第187頁以下截圖
證人即被告配偶朱春玫則證稱:「...他說他做錯事情,我說
你為什麼要這麼傻,你現在人在那邊,他說他在東協廣場頂樓。我說你人不要動,馬上報警自首,他說好,結果我過去時,他看到我就崩潰了,他說他做錯事情,我跟他說你為什麼要做這些事情,他說他當時腦筋一片空白,我跟他說醫生請你按時吃藥、住院,你都不肯,你的小孩還這麼小,我跟他周旋講了大概10幾分鐘,快15分鐘、20分鐘左右,他一直跟我對不起,我就一直勸他自首。他說他有叫了記者,我說你叫記者用意是什麼,他沒有對我說明,後來隔沒多久,就看到一兩個人上來,我就想說應該是警察,我跟他說警察來了,你有什麼事情可以讓我跟警察傳遞,因為中間有一段距離,然後他說他要現在叫記者,然後警員就說記者要晚一點才會來,你能不能先從上面下來,不要做什麼傻事情,我就跟警員說,他有意思要自首,你們不要對他有什麼傷害,當時己○○也跟我說,妳去跟警員說,他見完記者他就會去自首,我就把這些話轉達給警員,後來沒多久,我就看到有個記者上來,其實我知道當時那個是警察人員,我就請他過去,當己○○要拿麥克風講話時,那個假扮記者的人員就把他拉下來,事情大概就這樣...」(見原審卷二第29至30頁)。
上述14:38:19、14:53:19、14:54:53有副所長丙○○以自己手
機打給被告,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0000***202是你的電話,對不對?)是。(你跟他通話好幾通,你都打電話給他?)這是後來我到現場跟記者見面以後,我才用我的電話撥,用未顯示來電去撥給他」「(你打了三通電話..?)中間14點多到那邊的應該是已經我們警力在部署了,因為中間還是要持續跟他通話,...2點多那時候應該都是中間持續跟犯嫌溝通的過程、持續安撫他的過程。」「然後過程中,我有持續跟犯嫌保持溝通,因為還是要一個溝通的管道,不然他如果懷疑說記者是警察來裝的話,就會變成說我們的偵查技巧被發現了,就變成後續要追緝困難,當然過程中就是我跟他繼續交談,後來才有後面衍生說我跟副隊長扮演記者跟攝影記者的角色去緝獲犯嫌後面這一部分這樣子。(你剛剛提到說當時只有二名警力在現場,其中一個就是丙○○你本人,另外一個就是張思成(音譯),是嗎?)是。(所以就由你假扮記者,然後張思成(音譯)假扮攝影記者,然後跟他講話?)是。」「2點多的時候已經都知道在哪裡,那時候人(警力)應該都集結完了。」「整個所有警力都已經部署完畢了,才決定由我們二位上去的。」「(被告什麼時候向你自首?有沒有自首?)我跟被告對話的過程,我印象中,他只有跟我說他想要就是自戕這件事情,至於他有沒有要投案,他應該沒有講到投案,我印象中是沒有,可是他就是覺得他是想要奉勸所有年輕人,就是不要跟他走一樣的道路,他一直滿強調這一點,就是他結束後,他要自戕這一點,我是跟他對話過程講說不要做傻事,因為我自己跟你一樣,也是就是我要養小孩,...因為他一直強調說他在頂樓,他可能結束以後,他就要自戕,然後他的器官要捐贈給可以使用的人這部分,我不覺得他有自首的意圖。」(本院卷二第184頁以下),上述由副所長丙○○假冒記者,打三通電話安撫被告,並上去頂樓採訪被告的過程,被告一再表示要自戕,要跳樓,要器捐,沒有要接受審判的意思。
上述被告與三立電視台記者甲○○之對話譯文,期間記者多次詢問或勸說被告主動投案,被告表示:「我就是不要被關啊」、「我怎麼有可能投案」、「不投案拉,投案要做什麼,我真的就是要自殺才叫你們來」等語(見偵卷第363頁);又被告遭逮捕警詢時,對於警方詢問被告犯案後有無向警察機關自首或投案,被告答稱都沒有(見偵卷第29頁)。證人廖述儀於原審中具結證稱:「(辯護人問:被告有否要求三立電視台幫他先報案自首?)答:據我所知應該是沒有,他只是單純想要接受記者的採訪,他要吐露他心中鬱悶的地方,可能也有表達想要輕生的念頭,所以他跟記者連絡我認為是想要經過記者把他想要說的事情經由媒體讓大家知道,就我的印象是這樣。」(見本院卷二第39至40頁)。
綜上事證,被告於案發後與三立電視聯絡多次,三立電視台
把這條消息當成獨家新聞,沒有打算報警,被告也沒有委託三立電視台代為打110或119。記者辛○○是13時許依約定到了繼光街口,沒看到被告出現,此時才決定通知警方。記者辛○○知道殺人犯是「趙子文」有告知警方,但警方這邊掌握的是「己○○」。副所長丙○○在騎車趕往繼光街口的路上,警方系統就已經清楚掌握兇手是「己○○」。無論是記者辛○○先告知是「趙子文」,或者警方系統先職權查悉「己○○」,都不是被告委託記者辛○○去自首,被告從來沒有想要自首,被告無法面對日後牢獄生活,想要找一個地方結束自己生命。足認被告在偵查機關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前,沒有任何主動接受裁判之事實。是被告所辯,尚無足採,本件並無自首減刑規定之適用。
伍、槍砲罪、恐嚇公眾安全罪部分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就被告槍砲罪、恐嚇公眾安全罪部分,適用之法條均為正確,且詳述量刑理由「被告自友人林子信處收受具殺傷力之本案槍彈,並隨身攜帶,案發前雖放置於口袋即前往與被害人見面...被告於槍擊被害人林俊廷後,一時情緒亢奮還至鑫運通租車行開槍揚威恐嚇公眾,....被告現年52歲,國小畢業,已婚,與妻子、未成年子同住,與妻、子感情親密,中年失業,自本案發生後,原本擔任家管的妻子為了負擔家計外出工作,擔任居家服務員,生活壓力大增。被告於17歲時因殺人未遂案件被判入獄三年,服刑一年半後假釋出監(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繼而入伍當兵,退伍後起初短暫從事加工廠、水果搬運等工作,隨後在 三哥 的介紹下於麻將場工作約二、三十年,近年以來因為疫情因素,麻將場紛紛倒閉,加上身體狀況不佳、長期睡眠障礙、又缺乏學歷與專長,難以二度就業,導致被告無法依靠自身勞動賺錢,其長期在非法場所工作,素行難認良好。被告於偵、審期間對上述槍砲、恐嚇危害公眾安全罪等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就槍砲部分「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就恐嚇危安罪部分「處有期徒刑捌月」,故原審之宣告刑亦屬適當,並無過輕過重之處。被告上訴請求再減低其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原審就扣案物沒收部分,亦詳述「㈠被告非法持有之非制式手槍1支(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即附表二編號1)、制式子彈1顆、非制式子彈2顆(即附表二編號2、3未經試射部分),均具有殺傷力而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㈡扣案已試射子彈2顆(即附表二編號2、3已試射部分)、附表二編號5至7之子彈、彈頭、彈殼,均因已擊發而喪失子彈效用而不具殺傷力;另扣案之非制式子彈1顆(即附表二編號4),底火連桿陷落,無法擊發無殺傷力,均不予宣告沒收。㈢扣案己○○附表二編號8手機2支、編號9紅色上衣1件、編號10.之物,非法律所定應沒收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主文諭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之非制式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子彈壹顆(口徑9×19mm)、非制式子彈貳顆(直徑約8.9mm),均沒收。」。認事用法均屬正確,被告上訴應予駁回。
陸、殺人罪部分撤銷之理由、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就殺人罪部分,經過實質審理,認定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然有據,但是經本院審查,發現有下列瑕疵:①殺人動機方面,原審判決認定「己○○因不滿林俊廷過程中向其索討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債務,竟基於殺人之直接故意..」(原判決第2頁第1-2行記載)「被告..因不滿被害人之言語,另行起意持以殺人,此經被告供述在卷」(原判決第5頁第28行記載),「是尚難認定被告對被害人有預謀行兇的動機,僅因被害人與被告聊天過程中,隨口催討債務引發被告憤怒而心生殺機。..參酌前揭被告病歷資料及鑑定報告,足證其因長期不滿過往在賭場工作之待遇,在憂鬱、躁症情況下難以控制衝動易怒行徑,基於偏執不理性之思考方式,為本案犯罪動機、目的。」(原審判決第9頁第26行以下)。認定被告是一言不合才臨時起意殺人。但是在監視錄影中看不出兩個人有衝突或激烈動作,林俊廷還很優閒地喝咖啡、滑手機,渾然不知後面有人拿槍指著他的頭,可知兩人根本沒有言語衝突。如果被告只是要去還錢或者單純朋友聊天,為何要帶著槍去?沉重的槍枝放在右口袋裡,也不嫌走路不方便,還有可能槍枝走火打傷自己,這實在有背常情。槍擊殺人現場,在桌上放一封「不配做老大」信件給庚○○,嗆聲意味十足,足見本件就是精心規劃好的殺人案件。
且林俊廷先前確實有借錢給被告,有LINE上匯款紀錄可證,此次被告是以要還錢為由誘騙林俊廷出來。被告又帶槍去超商,褲子右口袋裡隨時可掏出槍枝,這不是什麼臨時起意、一時言語衝突。被告開槍後三次與三立電視台記者通話錄音,內容都是在痛罵庚○○,庚○○欠被告薪水,逼被告走上絕路,只有少數幾句在罵林俊廷。所以被告是將對庚○○的不滿轉嫁給其堂弟林俊廷,反正林俊廷以前指認被告哥哥趙子方販毒,害趙子方被判刑15年,這條帳算到林俊廷頭上也不冤枉(然這是被告錯誤想法,證人作證乃國民義務,被告不應藉故傷害證人),原審沒有勘驗過被告與庚○○的對話,沒有了解全盤恩怨而認定被告是臨時起意,與客觀證據不相符。而動機是殺人罪的核心,若有錯誤認定,即難維持。②原審認定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當時遭被害人林俊廷催討債務並對其講話難聽,說你連3萬都還不出來,到底在混什麼的,你都幾歲之類的等語,被告隨即情緒失控(見偵卷第26頁、本院卷一第30頁),而為本案犯行。」(原審判決弟10頁第4行),然此為被告片面說法,在監視錄影中,看不到被告有什麼情緒暴怒的肢體動作,兩個人只是很悠閒的喝咖啡,林俊廷專注在滑手機,如果林俊廷說話引起被告暴怒的一時刺激,被告右手掏槍出來要報復時,林俊廷應該有所警覺,但畫面中林俊廷其實沒有警覺。③原審判決寫「被告於案發後聯絡三立電視台,示意要在臺中市○區○○○街000號東協廣場A棟頂樓處接受媒體訪問,已如前認定。」(原判決第7頁第16-17行記載),其實被告是與記者約在臺灣大道與繼光街口見面,並不是到東協廣場頂樓上,業經證人辛○○證述如上。④殺人罪部分被撤銷,定執行刑部分因而基礎動搖,故一併撤銷。
二、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法院科刑時應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本於比例、平等及罪刑相當原則,並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使罪刑均衡。是依上規定本院審酌:
㈠犯罪之動機、目的:
被告係因自身欠下300萬元債務,不滿老大庚○○不幫助被告償債,認為自己跟隨老大三十年,沒有賺到財富,反而犯罪累累,長期遭受良心煎熬,精神壓力很大,此次從000年00月間已經多次向老大庚○○表示不滿,老大庚○○總是躲著被告,不想搭理被告。被告轉而誘騙庚○○的堂弟林俊廷出來,攜帶具殺傷力之本案槍彈前往見面,趁機殺害林俊廷。觀諸被告寫給朱春玫遺書中提及「我被糟蹋到超出我的忍受範圍,我就一次跟他算清」(見偵卷第81頁)等語,可知被告不滿積怨之對象為庚○○,被告只是轉嫁給其堂弟林俊廷。被告於槍擊被害人林俊廷後,一時情緒亢奮還至鑫運通租車行開槍揚威恐嚇公眾,參酌前揭被告病歷資料及鑑定報告,足證其因長期不滿過往在賭場工作之待遇,在憂鬱、躁症情況下難以控制衝動易怒行徑,基於偏執不理性之思考方式,為本案犯罪動機、目的。
㈡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被告是計畫行兇,在槍擊案現場並沒有受到刺激。頂多是前幾日在LINE上與庚○○語音對話時,發生口角衝突,但被告不該將對庚○○的不滿轉嫁給林俊廷。㈢犯罪之手段:
被告憂鬱、躁鬱之易怒個性,一直要找庚○○索討薪水,庚○○拒不見面,被告竟誘騙林俊廷出來,隨身攜帶具殺傷力之本案槍彈,使他人及公眾隨時處於危險狀態,光天化日下於便利商店外,不顧往來行人眾目睽睽,掏出手槍朝林俊廷頭部近距離射擊二發,每一發槍擊都足以致命,此為行刑式之殺人,犯罪手段甚為殘忍且令人畏懼。
㈣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品行:
⒈被告現年53歲,國小畢業,已婚,與妻子、未成年子同住,
與妻、子感情親密,中年失業,自本案發生後,原本擔任家管的妻子為了負擔家計外出工作,擔任居家服務員,生活壓力大增(見原審卷一第237頁、卷二第15至16頁)。⒉被告於17歲時因殺人未遂案件被判入獄三年,服刑一年半後
假釋出監(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繼而入伍當兵,退伍後起初短暫從事加工廠、水果搬運等工作,隨後在三哥的介紹下於麻將場工作約二、三十年,近年以來因為疫情因素麻將場紛紛倒閉,加上身體狀況不佳、長期睡眠障礙、又缺乏學歷與專長,難以二度就業,導致被告無法依靠自身勞動賺錢(見原審卷一第237頁鑑定報告被告生活史口述),其長期在非法場所工作,素行難認良好。㈤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
被害人林俊廷從未滿20歲就從北部下來到臺中,投靠堂哥庚○○,業經被告 陳明 (本院卷一第317頁)。林俊廷從86年間起就有刑事前案,也都是臺中或南投地方法院所判決(前科紀錄表見本院卷二第217頁以下)。被告與被害人同在麻將場工作多年,有同事及朋友的關係。被害人曾經指認被告哥哥販毒,被告哥哥因此被判刑15年,被告因此怪罪於林俊廷。林俊廷其實也是前科累累,有多件施用毒品前科,109年5月25日剛出獄。林俊廷為老大庚○○工作,也就是在黑社會工作,本件終究是黑社會糾紛,林俊廷是因為江湖恩怨而被開槍打死。
㈥犯罪所生之危害:
依被害人林俊廷之胞弟乙○○一審中到庭證稱略為:與被害人林俊廷生前最親近的人是他的女朋友 祝錦秀 (音譯),林俊廷育有二子,一為與前妻生的,已經大二、大三了;現在小的是小三,平時在家裡面由我跟我媽在幫忙帶,林俊廷大概差不多二、三個月回家一次,雖然說他滿年輕就出去了,對家裡面也都是會關心。聽到這個厄耗,家人都大哭。我媽她打電話給我的時候,我才正要去認屍的途上,她在電話裡面也是大哭,因為白髮送黑髮對他們傳統老人家是很痛的,這件事情主要處理的人是我,我沒有一天腦子裡面不閃過這個東西的,母親的方面更是當然,因為是她的兒子,她天天都傷心,連今年過年除夕夜吃完飯,她自己躲起來哭,這一整年,大家都在這個事件裡面,或者(無法)在這個情緒裡面完全的抽離出來,或者是說釋懷。他的小朋友回來住這幾年,他回家來的頻率就變高了,雖然說他的生活、經濟上面沒有很穩定,但是他對小朋友的關心,還有家裡面老人家的關心,其實不少。小朋友目前監護權在我手上,小朋友有意識到爸爸不在,但是我是跟小朋友說他爸爸是生病過世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9至26頁),足見被害人家屬所遭受之巨大悲痛難以平復,被告行為影響被害人之家庭至深且鉅。
㈦犯罪後之態度:
被告於偵、審期間雖均坦承犯行,然對動機及諸多案情細節或避重就輕,對於被害人林俊廷之死亡,僅表示請前老闆庚○○將積欠被告的薪水600萬元拿出來賠償林俊廷家屬(本院卷一第231、317、328頁),並無明顯愧疚或難過之表現,實難認被告就其殺人犯行有發自內心之真誠悔悟。
㈧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經社文公約),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與經社文公約合稱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公政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我國國內法之效力。又公政公約第6條第1、2項規定:「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第1項)。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themostseriouscrimes,或譯為『最嚴重的罪行』,關於公政公約條文及一般性意見之中譯版有多種,以下引用法務部編印之中文版),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第2項)。」明示充分保障人人生存權,於未廢除死刑之締約國雖例外得科處死刑,然應嚴格限制,祇對「情節最重大之罪」始可判處死刑。我國現行法律雖仍保有死刑,惟自兩公約內國法化後,已限縮死刑規定適用範圍。而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之內涵為何,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未有明文,雖給予締約國司法解釋空間,但仍須優先參照依公政公約第28條設立之監督與執行機構,即人權事務委員會所作之一般性意見(GeneralComments),此乃公政公約條文之有權解釋,對締約國有拘束力。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亦明揭法院適用兩公約規定,不僅須遵循條約之文義,亦須合併參照立法理由及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㈨西元2018年,人權事務委員會第124屆會議通過第36號一般性
意見,對公政公約第6條生命權為解釋,依其第1段所載,本一般性意見已取代先前第6號及第14號一般性意見;其第5段前段:「《公約》第6條第2、第4、第5與第6項規定了具體的保障措施,以確保尚未廢除死刑的締約國除對情節最重大之罪外,不適用死刑,而對於情節最重大之罪,僅在最特殊的情況下和在最嚴格的限制下適用死刑」;第33段後段:「鑑於在一項載有生命權的文書中規範死刑適用具有異常性質,(第6條)第2項的內容必須作狹義解釋」;第35段前段:「『情節最重大之罪』一詞必須作嚴格解讀,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appertainonlytocrimesofextremegravity,involvingintentionalkilling)。在第6條的架構內,未直接和故意(或譯為「蓄意」)導致死亡的罪行(Crimesnotresultingdirectlyandintentionalindeath),如謀殺未遂、貪腐及其他經濟和政治罪行、武裝搶劫、海盜行為、綁架以及毒品和性犯罪儘管具有嚴重性質,但絕不能作為判處死刑的理由。」等旨,已將「情節最重大之罪」作嚴格解釋,限縮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本件被告固然是「直接故意」殺人無誤,手段也非常冷血無情。被告是因為黑社會恩怨而殺人,而且將對庚○○的仇恨轉嫁林俊廷,被告應該受到高度責難,但此與隨機式、無差別殺人,惡性仍有不同。林俊廷要跟隨老大庚○○混跡黑社會時,就知道黑社會有高度風險。黑幫火拼、橫死街頭,時有所聞。本案被告光天化日下,在超商外行刑式開槍,固然駭人聽聞,但是深入了解後發現是黑社會恩怨,對社會所造成衝擊就會減低,對社會治安的危害絕對比不上一件擄人勒贖撕票案件,因此稱不上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足以判處死刑,檢察官上訴求處死刑,亦無理由。
㈩綜合以上情狀,並考量公訴人、被害人家屬及告訴代理人均
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其中被害人胞弟乙○○於一審審理陳稱:希望求處最重之刑度等語(原審卷二第64頁),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原審量刑與被告的犯行及犯後態度仍有過輕,請依法加重。」等情,量處無期徒刑,就宣告無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三、就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殺人部分)與上訴駁回(槍砲、恐嚇危害公眾部分)之宣告自由刑部分,定應執行無期徒刑,以示懲儆。從刑褫奪公權及槍砲罰金刑部分,亦併執行之。
四、本件被告①請求傳喚證人即前老闆庚○○,欲證明被告的犯案動機,並②請求傳訊接到被告第一通電話的三立電視台女性總機人員,欲證明自己有委託三立電視台總機小姐代為報警110,③請求傳喚證人警員廖述儀,欲證明自首,④請求傳喚周復興律師(見本院卷二第209頁)。惟查:①依卷附證據,已足以認定被告本件殺人動機,被告與庚○○的恩怨,已經寫在兩人LINE對話裡,經本院拍照附卷。證人庚○○經本院二次寄發傳票,仍以身體欠佳拒絕到庭,本院參考上述兩人LINE對話後,認為已經釐清兩人的恩怨,已無拘提庚○○到庭之必要。②至於不詳的三立電視台總機小姐,姓名地址不詳,無從傳喚。況且三位三立電視台記者辛○○、戊○○、甲○○已經到庭證述,本件於當日下午一點多記者辛○○到達繼光街與臺灣大道口以前,本件都是獨家新聞,不可能讓警方知道,被告也沒有要求三立電視台代為報警。是因為記者辛○○到達約定地點後,被告未出現,記者辛○○經電視台長官命令後才報警。被告自己如果有心自首或報警,大可以用手機打110,又何必在東協廣場頂樓上揚言跳樓,說絕對不投案。③警員廖述儀已經於原審中作證過,已無必要再度傳喚。況且副所長警官丙○○已經到庭證述,丙○○是喬裝記者將被告拉下圍牆之人,所知道的偵辦細節比警員廖述儀還多,既然丙○○已經到院詳細陳述,本院認為並無再傳喚廖述儀之必要。④周復興律師的一審律師費即使是庚○○支付的,未必影響周復興律師忠誠履行辯護義務,被告如果不滿周復興律師在一審的辯護表現,早該在一審就解除委任。況且被告上訴二審後,法扶基金會先後選派二位律師為被告辯護,二審是覆審制,被告在二審全部攻擊防禦方法都可以重來,全部證據也可以重新檢視,被告在二審的訴訟權益都已獲得維護,故本案一審律師費是誰支付的,沒有調查必要。⑤被告上述調查證據之聲請,均屬不必要,應予駁回,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至恒提起上訴,檢察官周穎宏、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黃玉齡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恐嚇安全罪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卷宗代碼對照表他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988號卷相驗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相字第204號卷偵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聲羈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羈字第61號卷偵聲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偵聲字第99號卷本院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77號卷附民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33號卷【附表二】:扣案物明細表編號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1.非制式手槍1支林子信現場編號A-1自被告身上查扣(見偵卷第254頁)擊發功能正常,具殺傷力(見偵卷第335頁)2.制式子彈2顆林子信現場編號A-2自被告身上查扣(見偵卷第255-256頁)採樣1顆試射,具殺傷力(見偵卷第335頁)3.非制式子彈3顆林子信現場編號A-2自被告身上查扣(見偵卷第255-256頁)採樣1顆試射,具殺傷力(見偵卷第335頁)4.非制式子彈1顆林子信現場編號A-2自被告身上查扣(見偵卷第255-256頁)底火連桿陷落,無法擊發,無殺傷力(見偵卷第335頁)5.制式子彈1顆林子信現場編號D-1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查扣(見偵卷第271-272頁)底火具撞擊痕跡(見偵卷第309頁)6.彈頭1顆林子信現場編號C鑫運通租車行取證(見偵卷第250頁)撞擊變形之非金屬彈頭(見偵卷第331頁)7.彈殼、彈頭各2顆林子信現場編號1、2、9、10便利商店外取證(見偵卷第228-229、236至237頁)其中彈殼認係由編號1手槍所擊發;彈頭2顆因抓擦痕不足,無法認定。(見本院卷129頁)8.手機2支己○○VIVO黑色含SIM卡ASUS金色含SIM卡(見本院卷一第37、39頁)9.紅色上衣1件己○○(見本院卷一第39頁)10.菸蒂、棉棒、採證膠片等(詳見112院保456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件己○○、林俊廷(見本院卷二第1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