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子穩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子穩自民國111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趙子穩因涉犯殺人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以其犯罪
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羈押3月,並自111年9月21日延長羈押2月。
㈡就被訴犯罪事實部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復有起
訴書所列證據資料在卷可稽,事實上足認其罪嫌重大;又被告所犯殺人罪部分,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犯非法持有手槍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日後將面臨重刑之審理及執行,基於趨吉避凶之人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如不予羈押,日後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11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宏
法官王怡蓁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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