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6年鑑字第8467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四六七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高雄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甲○○申誡。
事實高雄市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原係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第三組(輔導組)組長(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七日調為組員)。緣該中心於八十六年八月一日辦理八十七年度第一梯次日間養成訓練女子美髮班,學員報到後,尚有缺額,經該中心教務組人員電知備取學員 李瑞珠 ,於翌日補辦報到及參加當日之開訓典禮。 李女 乃於八十六年八月二日自台北南下,赴該中心辦理報到及開訓典禮,因該日為星期六,李女遂於下午二時許,向該中心申請住宿,經值日人員副訓練師 陳志銘 等協助聯繫輔導組組長即被付懲戒人同意後,安排於女生宿舍一樓休息住宿。嗣於下午四時許,被付懲戒人前來該宿舍,另安排李女住進輔導員值勤室。被付懲戒人身為該中心輔導組長,對於所屬學員負有輔導之責,竟未能遵守男女分際、拿揑分寸,與李女孤男寡女共處於該值勤室達一小時之久後始離去。以致衍生被李女指控性騷擾等情,雖經政風單位查無明顯證據可證,惟其行為不當,引起媒體大肆渲染,遭致訾議,嚴重影響公務人員與機關聲譽。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二款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提出左列證據(在卷):
證一:受訓學員李瑞珠、副訓練師陳志銘暨駕駛 趙順意 訪談紀要影本各一份。
證二:輔導組組長甲○○訪談紀要影本一份。
證三:本府勞工局調查報告影本一份。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申辯人於八十六年八月二日星期六下午,接獲會計室同仁 黃俊諺 先生叩機甚急,即回電問何事。 黃員 言明有位女學員從台北南下要求住宿,申辯人告知可請值勤人員安排。黃員說李女因被值勤人員(警衛 伍長慶 先生及 蔡貽隆 老師)訓誡一番才到辦公室找他,並要求找第一組教務組 陳大豐 組長,因連絡不上,才呼叫我為李女安排住宿問題。我告知黃員因家中有訪客,又逢假日,不克立即前往處理,即電知值勤人員處理,有事再連絡。事後值勤人員又來電告知,已安排住宿一樓,只有她一人住,惟恐安全上有問題,他們負不了責任,叫我立即返中心處理,我即到中心學員宿舍見到李女隨便進住一樓房間裡。我即告訴她一樓已全住滿,妳這樣隨便住惟恐不便,萬一東西遺失,誰也擔待不起。她說怎麼辦?剛從台北南下,此地人地生疏,又無親朋好友,叫我一定幫她解決住的問題。我告訴她,妳住這裡吃的怎麼辦?她說它有購買素食麵(因她告知她吃素食),可自行解決。那這樣先安排妳住輔導員值勤室較安全,待星期一時再安排妳住的位置好嗎?並告知李女宿舍環境位置。李女並告知於我,她是美髮班備取的,是教務組長通知她來報到。又言她現已四十八歲,無先生,無小孩,身體又差,在體力上、智慧上,惟恐無法學成。我告訴她此地教師及設備都是一流的,只要有心學習相信沒問題才對,不用擔心。又言及她出家好幾次都出不成,我告知她可能世緣未了,凡事何必強求呢?順其自然吧!又言她自殺過好幾次,人生不如意,並請教我佛道之理。我並以我所知告訴她,在閒談中,發現李女言詞反覆,又重聽,心中有結。又言起密宗之事,說密宗可替人灌頂,增加智慧,使人能定下心,問我會不會?我告知她有聽說過,但我不會,無法替你灌頂。基於對所有學員有輔導之責,安撫其心能夠安心在此學習技能。這時有二位同學(一男一女)進宿舍要找同學,我告知學員都放假,有事星期一再來找,他們即離去。這時,見很晚,需返家照料年邁母親(八十六歲),告訴李女還有其他事沒有?她說她也很累想早點休息,我便留下電話,有事再連絡,囑咐需將門窗關好,就離開了。到了晚上六點多,值勤人員又來電告知李女要外出,並要到派出所告我不知何事?叫我立即返中心處理。我立即返中心問李女其因,她說不與我談,言詞反覆無常,無結果,說要談去與律師談等語。之後,她說要外出,我便替她叫了計程車,再次留下電話及呼叫器號碼有事連絡,就離開了。到了深夜不知幾點,有人來電自稱律師助理,叫我拿出一千萬元和解,否則李女要告我強姦等語。我告知對方絕無此事。又隔天高松派出所又呼叫於我,叫我到派出所,有位李女要告我強姦她,需到所裡解釋說明。我告知他現不便前往,人在台南,並告知絕無此事。到了星期一,又有人呼叫於我,叫我與李女協調溝通,並要求於我需拿一佰萬元和解,並讓她能繼續在中心學習等語。我說學習不成問題,拿錢出來與妳和解不可能,因根本無此事,為何要拿錢和解呢?溝通不成,即返中心接受調查。移送書略如下:被付懲戒人對所屬學員李瑞珠(女)未能遵守男女分際,共處一室達一小時之久,並衍生被控強暴事端,引發媒體渲染,傷害機關聲譽至深且鉅,而認有其他失職行為之情事發生云云。惟查:
㈠觀之李瑞珠訪談紀要,李女係指申辯人自稱「密宗可以灌頂,並叫我躺在床上,
當時我臉向下、、、、」,然不僅申辯人否認(如附卷報告),而且李女(⒑⒈生)年近半百,豈有不知「躺在床上灌頂(密宗)」之無稽,已非無疑。況指訴「與我做愛約經過五、六分鐘、、、、」,除與現場既無遺留衛生紙等,亦未有精液之陳述矛盾外,再者李女所講「做愛」,既於渠臉向下(俯臥)之際,又有五、六分鐘之久,焉有強暴之可言。矧依「雞姦」原理,亦不知李女「直到我把他推開,人跳起來,他才停止、、、」之所以然。蓋從事雞姦者若未停止動作,李女顯然無「把他推開」之可能,足見李女上開片面之詞有悖常理。
㈡此外,關於性騷擾乙節,無非云:「他把我從頭摸到腳,並脫掉我的內褲,(因
當天我穿黑色短裙)、、、」。則應審究者,厥為申辯人有未藉詞(灌頂)對李瑞珠從事不當行為。經查李女於八十六年八月二日上午始自台北南下報到參加美髮班開訓,是日下午即申辦住宿。依此以觀,申辯人和李女乃初次見面(始有持名片之舉)無訛。縱申辯人在當日下午曾與李女談及佛法,不外修持之講道,遽執稱被付懲戒人自稱密宗可灌頂,殊屬武斷且不實。遑論李女並非白痴,竟同意躺在床上灌頂,復係俯臥任令初識者上下其手,甚被脫內褲等,顯與常情有違,是以李女前揭指摘應不足採信。
㈢至於陳志銘、趙順意二人訪談紀要,究與申辯人確有上揭所指失職行為二致,即不足佐證李女指控與事實相符,併此指明。
㈣綜合上情,移送書確認定申辯人孤男寡女共處一室並衍生事端,即謂有失職情事
,與法已有未洽。微論所謂失職場所之值勤室、寢室門未關,且與李女談話中,了解其對人生帶有恐懼症,心生不平,為盡輔導職責並安撫其心,竟換來莫須有指控進而引發媒體大肆渲染,其行為對機關及個人聲譽傷害至鉅,實令人心寒。
為此,懇請明鑒,給予不受懲戒之議決,以還個人清白。至為感德。
理由被付懲戒人甲○○原係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第三組(輔導組)組長(八十六年八月七日調為組員)。於八十六年八月二日(星期六)下午四時許,為安排初來報到參加該中心八十七年度第一梯次日間養成訓練女子美髮班學員李瑞珠住宿事宜,至該中心女生宿舍一樓見李女後,以假日宿舍無人值勤,為期安全,另安排李女住進輔導員值勤室,惟竟未能遵守男女分際,與李女孤男寡女共處於該值勤室達一小時之久,以致衍生被李女指控性騷擾等情事,而引起媒體渲染,遭受訾議,嚴重影響公務人員與機關聲譽。上開事實,有證人 陳誌銘 及趙順意之談話筆錄影本各乙份及刊載有關消息報紙影本九張附卷可稽,並為被付懲戒人所是認,僅辯稱因好意而為李女安排住宿事宜,且見其心情不安,故予安撫鼓勵,未有性騷擾等情事等語,並不能解免其行政咎責,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其違失事證確鑿,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石炎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王文 委員 黃向堅 委員 吳天惠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張木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李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