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2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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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1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120號原告 林子雅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表人 袁國治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耿珮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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