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5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抗字第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抗字第52號抗告人 林幸蓉
陳清源 上列抗告人因傳染病防治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111年8月8日111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11年9月16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雖於同年10月6日(本院收文日)具狀就前開補費裁定表示不服,惟該補費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僅得於本案終局裁判後,一併聲明不服。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及答詢表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郭銘禮法官林學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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