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告 施信輝 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
施景河 被告 王美娟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國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庭裁定移送民事庭(99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3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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