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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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毛正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4月19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周淡怡
法官王奕勛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