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75號原告 謝王美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被告 王銘圳
王茂森 王昭銘 何順永 王秀安 王家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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