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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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股簡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二一一九八七號」應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資料一份附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應依法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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