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博昭┌───────────────────────────────────────────────────────┐│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3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健豐糧食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7年12月31日│20,500元│0000000│││││嘉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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