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小字第327號
即 被 告 林亞壎
許躍瀛
許耘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所為100年度岡小字
第327號之民事小額事件第一審裁判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
訴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
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