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677號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琦菡 即麗新紐爾
  森汽車美容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另請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
  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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