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交簡字第87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交簡字第878號
被   告  杜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0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杜奕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
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一、杜奕」後增加
「前於民國92年間因殺人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8年6月確定,而於100年5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竟」之文字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又被告前
於92年間因殺人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6月確定,而於100年5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是被告受有期
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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