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911號
法定代理人 張斗輝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燕明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5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
,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