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全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全字第19號聲請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宋秀玲 相對人 賴純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8,017,774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8,017,774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8,017,774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之配偶 莊永昌 於105年度因損害賠償訴訟,經法院強制執行程序而受領新臺幣(下同)21,324,528元,依法應申報綜合所得稅。然相對人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漏未申報上述所得,經聲請人依法命補繳稅額8,017,774元。然因相對人往來銀行帳戶存款金額近日大幅銳減,導致其財產不足清償上述積欠稅額,顯有隱匿財產之跡象,爰依法聲請假扣押等語,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民事判決、強制執行分配領款函文及相對人財產查詢清單等為憑,可認為業經釋明假扣押之要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二、依聲請意旨所述,本件相對人往來銀行位於本院轄區,依行政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之法律規定,本院對於本件保全程序具有管轄權,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