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宗仁 代理人 呂帆風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耀輝相對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ㄧ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同上相對人即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裁定於民國106年4月1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除一台已遭當舖拖吊,不知去向自小客車外,別無財產,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亦查無其他財產資料(國泰人壽保單查無解約金),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