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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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916號
原   告  林原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內容事件,前
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78號),嗣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原告起訴提起履行協議內容之訴,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33,532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原告
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14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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