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小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潮小字第374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被 告 蘇佩雯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845元,及其中新臺幣59,981元自民國
109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99%計算之利息,暨
違約金新臺幣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00元,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被告尚積欠如主文所示金
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
信用卡欠款資料等件影本為證,勘信原告主張為真實。惟違約金
部分,因近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違約金原則上係
為填補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損害,然客戶不履行對銀
行借款債務已需支付高額遲延利息,難認銀行尚有損害可言,故
本件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顯為偏高,殊非公允,本院依民法第252
條規定,認為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1元計算始為適當。從
而,原告依信用卡約定條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併此敘明。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併
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1,000元,並依職權酌定訴訟費用之負
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