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44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昱昱環保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聲請人即被告 菘鴻 環保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聲請人即被告環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丁○○共同選任辯護人戊○○律師上列聲請人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解除限制車籍異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1至14號所示車輛,分別為如附表「所有權人」欄所示之聲請人即被告昱昱環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昱昱公司)、菘鴻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菘鴻公司)及環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環立公司)所有,上開車輛均係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平時均從事正當廢棄物清除工作,並未涉及不法情事,今因垃圾分類資源回收等情事涉案,致上開車輛均遭檢察官向監理機關禁止權利異動,然上開車輛於禁止異動前,聲請人即因營業額下降及經濟不景氣,早已出售他人,變更買賣登記前,竟遭禁止異動,迄今因纏訟甚久,聲請人公司因此事致遭同業間非議責難,今本案業經一審終結,而上開車輛既非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為此請求鈞院能解除禁止權利異動限制等語。
二、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車輛為依法扣押之物,有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一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查扣物品明細清單在卷可憑,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令限制各該車輛之車籍權利異動登記在案,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96年11月28日竹監桃字第0960024659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96年12月3日北監車字第0960015316號函、臺北市監理處96年11月23日北市監三字第09665393100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而聲請人即被告三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雖經本院於98年2月25日為第一審判決在案,並已於判決中敘明略以: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自用大貨車1輛,雖係被告昱昱公司所有,惟並非供昱昱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乙○○犯上開提供土地供被告菘鴻公司堆置廢棄物罪所用之物,無從併予諭知沒收;另如附表編號2至13號所示曳引車、半拖車等車輛,雖均係被告菘鴻公司所有,惟於警方查獲上揭犯行之彼時,該等車輛均僅係停放在上揭土地,並無人駕駛,故並無確切證據證明該等車輛除供被告菘鴻公司依其領取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內容清除廢棄物外,另有供被告丙○○為上揭犯行,是以亦無從併予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曳引車,雖係被告菘鴻公司所有之車輛,供被告丙○○犯本罪所用之物,另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4號所示之自用大貨車,雖係被告環立公司所有,供被告環立公司負責人甲○○犯本罪所用之物,惟衡諸菘鴻公司及環立公司各係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司,該等輛車輛及機械亦係分別係供該二家公司平時從事經許可之廢棄物清除運輸行為所用,其用途非僅專供被告丙○○、甲○○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且其中編號2號所示之曳引車係被告菘鴻公司以1,705,754元購得,價值不斐,相較其等犯本罪之情節,如均併予諭知沒收之從刑處罰,容屬過苛,亦有妨礙菘鴻公司及環立公司日後正常經營廢棄物清除業務之虞,係與比例原則有違等語為由,而未於判決中將如附表所示之車輛併予宣告沒收。惟查,茲因公訴人以:「上揭車輛均為被告等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自合於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及第3項之規定,依法自應沒收,原審以非專供本件犯罪之所用,及考量該等器具價值不斐而不予沒收,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且忽略渠等將再利用此等工具再行對人類生存環境造成無可彌補的嚴重污染與危害,其所為不予沒收之諭知顯有不當」為由,提起上訴,是以,上開案件尚未確定。雖本件聲請人即被告3人均聲請解除限制如附表所示之各該車輛車籍異動,惟揆諸前揭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就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於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仍得繼續扣押之,則依舉重明輕原則,為免日後執行困難,如附表所示之車輛仍有繼續限制權利移轉設定等各項異動登記之必要。從而,聲請人等聲請解除限制權利異動,揆諸上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
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淑婷
法官邱景芬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附表:
┌──┬────┬─────────────┬───────┐│編號│所有權人│廠牌、型號與車號│備考│├──┼────┼─────────────┼───────┤│1│昱昱公司│ISUZU、車號000-00、自用大│登記在昱昱公司││││貨車。車身式樣:密閉式壓縮│名下││││車││├──┼────┼─────────────┼───────┤│2│菘鴻公司│MITSUBISHI、車號000-00、自│登記在菘鴻公司││││用曳引車│名下│├──┼────┼─────────────┼───────┤│3│同上│MITSUBISHI、車號000-00、自│同上││││用大貨車、車身式樣:密封式││├──┼────┼─────────────┼───────┤│4│同上│MITSUBISHI、車號000-00、自│同上││││用曳引車││├──┼────┼─────────────┼───────┤│5│同上│中華、車號00-0000、自用小│同上││││貨車││├──┼────┼─────────────┼───────┤│6│同上│省輝、車號00-00、自用半拖│同上││││車、車身式樣:框式傾卸式││├──┼────┼─────────────┼───────┤│7│同上│聯潤、車號00-00自用半拖車│同上││││、車身式樣:傾卸式框式。││├──┼────┼─────────────┼───────┤│8│同上│MAN、車號000-00、自用曳引│原登記在 安麗 清││││車│潔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安麗公司│││││)名下,嗣於96│││││年9月14日過戶│││││登記在菘鴻公司│││││名下│├──┼────┼─────────────┼───────┤│9│同上│ 易翔 、車號00-00、自用半拖│登記在安麗公司││││車、車身式樣:框式傾卸式。│名下││││││├──┼────┼─────────────┼───────┤│10│同上│MAN、車號000-00、自用曳引│登記在安利環保││││車│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安利公司)│││││名下,嗣於96年│││││9月14日過戶登│││││記在菘鴻公司名│││││下│├──┼────┼─────────────┼───────┤│11│同上│利兆、車號00-00、自用半拖│原登記在安麗公││││車、車身式樣:框式傾卸式│司名下,嗣於96│││││年10月3日過戶│││││登記在菘鴻公司│││││名下│├──┼────┼─────────────┼───────┤│12│同上│富豪、車號000-00、自用曳引│登記在安麗公司││││車│名下│├──┼────┼─────────────┼───────┤│13│同上│易翔、車號00-00、自用半拖│登記在安利公司││││車│名下,嗣於96年│││││9月27日過戶登│││││記於菘鴻公司名│││││下│├──┼────┼─────────────┼───────┤│14│環立公司│MITSUBISHI、車號00-000、自│登記在環立公司││││用大貨車。車身式樣:框式傾│名下││││卸式附加吊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