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0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本件債務人荃裕企業有限公司業已廢止登記,請提出前開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公司章程等資料,以查明荃裕企業有限公司有無選任清算人,並提出前開公司合法清算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婷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