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44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昱昱環保實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丙○○被告菘鴻環保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之代表人庚○○被告環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壬○○被告甲○○上六被告之共同選任辯護人癸○○律師被告戊○○
丁○○己○○乙○○辛○○上列被告等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2月11日上午10時于本院第19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淑婷
法官邱景芬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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