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88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抵押物之債務人 吳綉麗 已於民國95年11月9日死亡,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應通知吳綉麗之繼承人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請提出吳綉麗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如繼承人已死亡亦須列明,併提出戶籍謄本。
二、請查明吳綉麗(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情事,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