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193號原告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被告乙○○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五二號偽造署押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五九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署押一案,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五二號刑事判決就偽造署押犯行判處有期徒刑八月,而審理終結,該案經被告上訴後,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八二六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則原告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後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其訴顯不合法,本院自應判決駁回之。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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