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有借據約定事項第12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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