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217號上訴人 鄭江如 花追加被告 路春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江魁 等間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前段規定,在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江魁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追加路春鴻律師為被告,請求路春鴻律師賠償新台幣一億元,未經被上訴人劉江魁、 劉江西王癸美 及追加被告路春鴻律師同意,所為追加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賴惠慈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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