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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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南簡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郭益彰
一、原告乙○○○○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
   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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