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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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南簡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郭益彰
一、原告乙○○○○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
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謝育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