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二號
  原   告 甲○○即宏龍工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乙○○即承彬科技企業社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壹萬壹仟捌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參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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