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一五三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林鍇霖
被 告 游淑惠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
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五個月」之記載,應更正為「六個月」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