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埔智簡字第二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東
訴訟代理人 吳明憲
楊棨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埔里簡易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美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