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3年度埔智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埔智簡字第二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東
  訴訟代理人  吳明憲
         楊棨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埔里簡易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美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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