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五八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送達代收人 趙亦霜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十萬八百六十六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
一百一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百
一十元。
(二)提出被告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