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五八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送達代收人  趙亦霜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十萬八百六十六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
   一百一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百
   一十元。
(二)提出被告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