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南簡字第二二號
  原   告 丙○
一、原告丙○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
   零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
   貳仟零柒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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