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簡字第1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嘉簡字第141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佩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佩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邱法儒附記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