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8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源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4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源村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列關於「於民國98年9月5日執行完畢」,應更正為「於民國98年9月5日縮刑期滿,於98年9月6日執行完畢出監」外,其餘均引用該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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