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3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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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簡字第1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嘉簡字第133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釋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毒偵字第九四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釋賢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零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上開毒品外包裝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疑似MDMA之米色圓形錠劑一顆,經鑑驗結果確呈MDMA反應,此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乙紙(警卷第十三頁及偵查卷第十九頁)在卷足憑,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上開毒品外包裝袋一個,係被告所有,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邱法儒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