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0000-0000.被告 賴俊逸 被告 賴恒正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100年度訴字第1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2人家中印尼家庭幫傭,被告2人為原告雇主,以其職權之威,令原告擔心遭遣返,於民國97年12月於嘉義市○區○○○路○○○號、被告經營自助餐店等地多次性侵原告,造成原告身心受創嚴重,又因經濟狀況無法中斷工作,身心煎熬,爰依法求為判命被告2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賴俊逸、 賴恆正 被訴妨害性自主之案件,均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100年度訴字第134號)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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